Re: [請益] 某屋買機裝錯顯卡的問題

作者: gakuto1806 (岳人)   2019-11-24 22:39:05
小弟才疏學淺,僅分享一下個人淺見
若有錯誤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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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為原po與原價屋間買賣契約爭議,原價屋本應交付W卡給原po,然其主張給成G卡,那
麼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來要回顯示卡?可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有其他權利得以行使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清一件事實:當事人之間的真意為何。原po與原價屋之間就該買賣契
約而言,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成立。
本件原po與原價屋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內容(買賣標的物)是交付W卡,此為當事人
之本意,亦為原po所明知。而本件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
並移轉W卡所有權,他方給付價金並受領W卡上,合先敘明。
再來回到正題,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原po可以如何抗辯?以下分述之。
(一)就原價屋而言:原價屋可能可以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以及民法第767條物上請
求權請求返還G卡。
(1)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
本件原po受領G卡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應採否定見解,蓋系爭買賣契約,是以交付並移轉W
卡所有權為內容,雙方並以此為基準而互相為一致之意思表示。易言之,原po與原價屋就
G卡而言,並無買賣契約之存在,原po受領G卡無法律上之原因,構成不當得利。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
這裡要先給大家一個基本觀念,法律行為我們區分為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就是我們這裡所稱的買賣契約;而物權行為,就是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二者截
然不同,不容混淆。
如上所述,本件之買賣契約內容為W卡,惟原價屋既為G卡之所有權人,其交付並已移轉G
卡之所有權自屬有效,至此,原po取得G卡之所有權。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原po已經成為G
卡所有權人,憑什麼原價屋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簡單來說,可以依照88條第一項來撤銷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而撤銷
之客體即是該物權行為(移轉G卡所有權之行為)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該
意思表示乃溯及既往地無效。至
此而言,G卡所有權回復為原價屋所有,其自得依民法767第一項前段請求原po返還G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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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原po而言,原po應如何答辯?一樣分就不當得利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分述。
(1)不當得利:雖然原價屋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各位要知道,可以主張不代表主張
是有理由的。
本件,原價屋主張與原po間無G卡之買賣契約,而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舉證責任是在
原告原價屋身上,大家可能聽過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價屋必須要能夠證
明與原po間並無G卡之買賣契約(與原po係就W卡有買賣合意之意思表示而非G卡),不幸
的是,除了主觀要件難以舉證外,原po並有發票作為證據(發票載為G卡),只能說原價
屋的主張極可能不足以說服法官形成對其有利的心證,而駁回原告即原價屋之訴。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針對這點,原價屋勢必要主張已撤銷與原po間所有權移轉之意
思表示始得為之,如上所述,以民法第88條第二項,再依照同條第一項撤銷之。
惟8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翻譯成白
話文,如果原價屋能夠主張該錯誤之意思表示並非因其過失所致,才能夠撤銷。這裡又牽
涉到一個問題:但書所稱過失之認定標準為何?必須要盡到如何之注意義務方能謂無過失

民法上,過失責任依照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重大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
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者,即欠缺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才須負責,也就是情節很嚴重了才認定你
有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者,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認定為有過失;抽
象輕過失責任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未盡到與具有相同知識經驗之人所應
該要盡到的注意義務,就認定為有過失。
王澤鑑老師認為,88條第一項但書過失的認定標準為抽象輕過失,代表著過失的認定標準
極為嚴苛,原價屋根本不可能主張自己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撤銷該意思表示;
相反地,實務上認為,該認定標準應為具體輕過失(9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決參照),標
準相對寬鬆,惟此仍舊不足以達到原價屋應盡的注意義務(店員過失將G卡誤為W卡而交付
,仍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綜上,無論採何見解,均因原價屋無法達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不能主張88條第一項的撤銷
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既無從撤銷,標的物所有權仍舊屬於原po,則就本件767所有物
返還訴訟,法院應以原告(原價屋)之訴無理由駁回之。
作者: coolnananana (海豹守護者)   2019-11-24 23:03:00
才一題就寫這麼多,時間不夠了啦
作者: pieceofacake (顯示離線中)   2019-11-25 01:08:00
記者準備好要抄囉
作者: richard88502 (RichardChi)   2019-11-25 02:10:00
怎麼好像變免費法律諮詢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9-11-25 13:49:00
推個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9-11-26 12:16:00
你好無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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