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標題
二、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0702767.A.A6D.html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234946.A.1EA.html
三、違規事實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3: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四、違規人名稱
link1234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1.
在 #1K5Pslfj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訴處分,但是當初偷工減料是事實! 09/14 22:4
推 LODAM : 你口口聲聲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 09/14 22:4
→ LODAM : 可是不起訴處分書裡說的東西你看完了嗎? 09/14 22:4
推 link1234 : 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不是因為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4
→ LODAM : 你確定所說的是證據不足?你真的確定? 09/14 22:4
→ link1234 : 檢察官其實把那些採購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
推 LODAM : 然後你就無視掉這些技術細節。 09/14 22:4
→ link1234 : 整個犯罪過程也寫得很清楚,最後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 09/14 22:4
→ link1234 : 起訴,這些標案是怎麼被通過的? 09/14 22:4
→ LODAM : 證據不足是證據不足在哪個地方?你有沒有搞清楚? 09/14 22:4
→ link1234 : 我覺得這真的很扯XD,廠商都認了,最後說沒圖利證據就 09/14 22:5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後你就說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5
推 LODAM : 廠商在哪一句話裡認了?你指出來。 09/14 22:5
→ LODAM : 你先告訴我廠商在哪一句話認了。 09/14 22:5
→ LODAM : link1234你怎麼不敢講?不起訴書你都貼了,怎麼不 09/14 22:5
→ LODAM : 指出哪句話認了? 09/14 22:5
推 link1234 : 我來把問題點出來好了,真是的 09/14 22:5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廠商都認了」。
但卻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證據。
2.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當中有關係人自殺檢調竟然不查! 09/14 23:1
→ link1234 : 你仔細看不起訴書P4那三個技術員~然後再看看這新聞 09/14 23:1
→ link1234 : http://ppt.cc/vQ5L 09/14 23:1
→ link1234 : 可以這樣死了就以自殺簽結的嗎?而且還在核四廠上吊 09/14 23:1
→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 09/14 23:1
推 link1234 : 因為當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兩個 09/14 23:1
→ link1234 : 我記得很清楚當八卦板爆時還有記者去追 09/14 23:2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9/14 23:2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內部員工刪掉了~ 09/14 23:2
後經板友指出:
推 BOSSHUN : 泥馬的我核四員工聽你亂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這樣亂講話亂套罪名,可恥! 09/14 23:4
推 BOSSHUN : 李姓員工是我們四廠的員工,另一個施工處的是新進人 09/15 00:0
→ BOSSHUN : 要不要說一下怎樣會跟好幾年前的施工處標案扯上關係 09/15 00:0
這段中link1234將不相關的案件連結在一起,
經板友點出後link1234針對此事件不再發表言論,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3.
在 #1KIuD27g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litcurler : 例如會自我進化的寶特瓶嗎? 10/26 00:08
→ link1234 : 你說的是圍阻體外漏吧?我講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兩個關鍵 10/26 00:10
→ link1234 : 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如果要自殺為什麼在核四廠 10/26 00:11
→ link1234 : 裡上吊自然殺?如果這沒內幕什麼是內幕? 10/26 00:12
→ link1234 : 這當中掩蓋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時間讓真相爆出來 10/26 00:13
事隔一個多月後,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錯的言論,
且依舊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事實上,link1234的許多言論都有不實之情形,斷層、地震、拿勞安法說嘴建築安全
....等,這些科學上的論述尚可當作相關知識不足,而非刻意為之。
但對於一個單純事件的發生,經其他板友指出有誤後,仍提出相同說法,
且無附上任何佐證證據,實在無法以無意觸犯來解釋。
本板做為公共議題相關討論板,訊息的正確與否會影響判斷是否正確,
多次提供錯誤訊息有刻意誤導之疑慮,因此檢舉之。
六、判決說明
一、本板已廢除原第四條不實言論鬧板規定。
依板規第十九條從舊從輕原則: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
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二、上述所稱的相關當事人,應以有直接利害關係優先:
因此案例一為林俊隆及link1234,案例二為相關技術員及link1234。
由於檢舉方均非當事人,在被檢舉者link1234當事人權利優先下,
均改用板規第八條處理。
三、於檢舉內容第一項中,link1234言論出於監督核四工程之公共利益。
有關林俊隆涉嫌圖利,檢方不起述書說明無任何違背明知法令而圖利廠商之犯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O9OMg_Sbk4Q3ZubENtRnJWems/preview
但本案僅針對言論是否有根據,而並不對言論是否真實做出裁判。
其林俊隆被約談、添購房產六十八棟的說法至今仍在網路流傳,
過往新聞及傳言已足以作為link1234相信其言論真實的佐證。
四、然在檢舉內容第二、三項中,link1234雖出於公共利益,
但並無核四廠內工作人員自殺與弊案相關的證明,
也並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純為個人臆測。
尤其在台電相關人員BOSSHUN駁斥後,理應有更充足理由
但link1234仍然再度發表相同言論而並未提出證據。
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水桶兩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