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最近工作上遇到一個問題。
問了幾家事務所,目前還在等美國代理人回覆,
想問問有沒有大大剛好有實務經驗。
敝公司的美國案收到OA,這件美國案當初是主張台灣優先權(以英文本送件)。
本案就我處理過的案件來說算是不好答辯,因為看完OA整個覺得委員中肯啊 XD
後來花很多時間跟同事討論才想出一個答辯方向,決定將說明書中的特徵A加入Claim 1,
才發現特徵A居然沒有寫在美國案中 Orz,只有一個圖式勉強可以支持。
而台灣母案則有明確的用文字記載在說明書中。
綜上所述,是否可以主張翻譯錯誤或是用其他理由,
將母案的這一段敘述補到英文稿中,而不會產生new matter的問題?
之前版上曾經有一系列文章在討論英文稿是直譯 or 改寫的優缺點。
現在想來格外有fu啊,這個案子的中英文稿我跟同事都看過,
看完一致認為兩份說明書在架構上、用語上都明顯不同,
但通篇看完就會覺得他們是在講一樣的技術,這樣的改寫有什麼意義啊 (翻桌!~)
最後成為關鍵的特徵A,居然是當初改寫時被漏掉的小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