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假設有一藥品(化學品)在台灣製造生產, 在美國販售時被美國公司告侵權
但該美國公司在台灣無申請專利, 美國公司擁有此藥品的物質與製造方法專利,
在substance侵權當然無話可說, 但是藥品製造可能需要很多中間體等步驟,
請問關於製造方法美國專利的部份,
(1)美國公司只能告最終藥品的製程侵權(in US)
(2)美國公司可以告與此藥品相關的全部製程(in US)
(3)因為美國公司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所以台灣公司可以在台灣自由生產,
美國公司只能在美國告物質或是治療方法侵權
不知道以上哪個想法正確or還有其他的可能性?
再請問如果是生物晶片的話,那麼在台灣生產晶片應該與美國侵權無關
在美國應該只會遇到晶片產品與使用方法的侵權問題
煩請各位先進解答
小女子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