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inosukei》之銘言:
: ‧甲公司出資委請乙公司代為開發某技術,乙公司將該研發工作交給員工丙完成,
: 若甲乙丙並未約定權利之歸屬,丙完成研發後,誰可以獲得專利申請權?
: 依專利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在未約定下,一方出資請他人從事開發研究,專利申請權
: 係屬於發明人,因此明顯已知專利申請權一定是屬於「甲」、或「丙」;
: 而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雇傭關係時,職務上的發明係屬於雇用人,所以得屬於
: 甲...
: 但我疑惑的問題是...
: 回到專利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未約定時,發明專利申請權係屬於「發明人、新
: 型創作人、設計人」,即應為「自然人」;而甲通常會為公司、學校、或是財法,
: 皆為非自然人,但發明人不可能為非自然人。
: **學校是接國科會計畫,依科技基本法第6條已知專利申請權人歸屬學校
: 照慣例申請權應該是屬於甲公司...但法規上係規定「發明人、新
: 型創作人、設計人」...
: 不知道盲點在那??想請問各位前輩~<(_ _)>
甲乙之間是出資聘人 屬7-3 未約定 申請權應屬乙 或與乙有關的自然人(即丙)
乙丙之間是僱佣關係 屬7-1 未約定 申請權應屬乙
由於沒有約定 甲不會有申請權 所以最終決定申請權的是在乙丙之間的關係
依7-1 就屬乙
再來說學校與國科會 兩者應該是出資聘人的關係
學校與教授學生 應該屬於出資聘人的關係 與上例應屬不同例子
不一定對 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