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麻煩幫我看一下此專利申請該怎做比較好
先前技術是"小"A+"小"B+C 不限定使用此設備的方法 但是效果差 實際販賣品為A+B+C
專利發明技術是"大"A+"大"B 限定使用xx方法 但效果非常好 不過實際販賣品只
有賣A只是實際使用需要跟B(水馬達)結合,因侵權時,如果專利範圍寫入B應該就
無法讀入
有以下問題
1. 發明技術缺少C 但是可以達到更好效果 這可主張專利性嗎? 但是專利範圍
很容易涵蓋到先前技術 該怎處理比較好?
2. 大A與小A 只是大小的差別,應無法主張在此有專利性?
3. 專利範圍這樣寫是不是比較好的 ? 或是有更好的方式?
主張B用一種水流來代替寫法,方便讀入
一種裝置,有A,可於水流一側,用以xx方法時
於說明書寫入使用該方法時不需要C
這樣主張是否同時具備專利性與侵權主張? 當對方生產A來賣時候,我只要證明
他明顯的使用於"大B" 是否就可以進行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