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8-31 20:35:37發明人申請兩個專利 皆尚未公開
申請案1: 關於一種催化劑
申請案2: 一種化合物的合成方法
說明書中提及其中一步驟 必要使用申請案1的催化劑
請教 申請案2算是有揭露完整嗎?
若有 如果申請案1在公開前可以撤回嗎?
作者: MilkTea1986 (c8) 2014-09-01 11:24:00
案2申請的時候案1並不是習知 所以應該不能這樣寫可全部撤回,把案1複製貼上到案2,重新申請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1 11:56:00用國內優先權補請新案即可已請實審者,撤案重請只賠三千,不失為一好建議
作者: MilkTea1986 (c8) 2014-09-01 12:29:00
有想過國內優,但不確定母案這種寫法之後會不會出問題(主張1+2),沒碰過不敢肯定
主張2就好了啊,然後把1的寫進去由於是同一人的發明沒有專23的適用。當然,如果擔心在12之間有第三者揭露1的技術,那就另當別論惹orz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2 00:28:00D大您是問專Ꜳ3擬制新穎性還是專Ꜳ6可據以實施?另外,二案先後關係叁何?若問專Ꜳ3 則同一申請人無擬制新穎性問題若問26 則需以“申請時”已公開之文性為可否據以實施之判斷根據而撤回/公開與否問題 則請見專ꜳ7 以上 若有誤請不吝指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9-02 08:25:00如果26是依申請時 表示一開始這兩案就一定要合起來寫喔?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3 09:23:00請案2時 應記載有案1的催化劑 或是 將案1之內容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