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OA很多呀
有遇過拿兩個引證組合起來然後打新穎性的
還有一篇一直說所請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然後法條只駁進步性
看了半天才知道他的重點在於「不是創作」而非「不是利用自然法則」
另外有位委員引法條的方式總是很神奇
例如23條和31條傻傻得搞不清楚
還有一次是在初審審查意見函使用58.4喔!
他說引證案雖未揭示本案所請發明的某些特性
但依據58.4,引證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應依據說明書來解釋,而從引證案說明書可知blah..
最最神奇的是有一次他忘了寫理由內容
也就是公函裡面是:
「說明:
一、本案經審理後認為:
二、本案如有修正、訂正,應依專利法第43條、第44條第3
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之規定辦理,並請
依專利修正申請書、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之規定撰寫。」
您到底認為啥啊!!?
不過SR裡面的引證案和已核准對應案遇到的相同,
所以他認為的東西大概跟對應案一樣吧
以上這些不都讓我們平添不少樂趣嗎?
有些則真的讓人很煩,像原po那樣擠成一團的如果我遇到也會覺得很煩吧
我碰過讓我覺得很煩的是比如說對「xx溫度為50度C或更多」這種技術特徵
審委說這樣會「界定出兩種範圍」故應予修正
然後改成「以上」他就爽了
莫名其妙....
我本來想用小學課本的圓圈橫條圖 搭配實心空心來對他貼心的解釋一番
結果被同事阻止了 說這樣太狠...
真的是神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