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案3請,是否都能拿到專利權?

作者: lili   2014-11-10 19:20:34
昨天下班前頭昏,沒有看清楚前提,在A案沒有公開的前提下:
假設A、B、C三案發明人完全相同,
A案不是現行35 USC 102(a)(2)下的前案,
故不得用A來評價B或C的進步性。
假設B、C的發明人和A不完全相同,
根據現行35 USC 102(a)(2),
A可作為B或C的現有技術,而用以評價B或C的進步性。
然而,若是在B或C的申請日以前,B(或C)和A屬於同一人所有或有義務應轉讓予同一人,
則根據35 USC 102(b)(2)(C)的例外規定,A不屬於B或C的現有技術。
102(a)(1)的規定和102(b)(1)的規定都是針對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前案,
與您的情形無關。
※ 引述《wartwo (wartwo)》之銘言:
: A案為A+B+C, 申請時間最早,
: B案為A+B , 申請時間次之,
: C案為A+B+C+D,申請時間最晚。
: 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開前已經申請。
: 目前A案已拿到專利權,故B案和C案一定具有新穎性和產業實用性。
: 那有沒有可能因為進步性而造成B案和C案被核駁?
: 或是因為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開前已經申請,所以不會
: 因為進步性被核駁?
: 這是目前我的3個申請案的實際情況。
: 懇請大家指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11-10 20:09:00
感謝說明
作者: wartwo (wartwo)   2014-11-10 23:50:00
謝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