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rich (總是不懂)》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Tw案件狀況
: 本案申請日2013/7/1
: 有主張優惠期,論文公開日2013/3/1
: 目前審查引證案是他人期刊論文,
: 公開日2013/6/1
: 比較特殊的是,該引證論文文中有提到他知道他的論文審查時(未公開)已經有本案發明
: 人公開的論文存在,且技術內容是相同的。(故本案優惠期論文列在其論文參考文件之一
: )
: 所以考慮用“非出自本意的洩漏”來稍爭取一下,不知是否可行(小妹從業以來第一次遇
: 到這狀況)
: 先謝謝各位
case I:審查委員引用的是「(他人的)該論文中的技術敘述而非提及(客戶的)公開文獻
的內容的段落」
結論:審查委員實質上是以他人的論文作為前案,專利申請案GG
case II:審查委員引用的是「(他人的)該論文中對(客戶的)公開文獻的技術描述的段落」
結論:這種就跟報章雜誌報導的處理方式相同,用同樣的方式進行答辯就好
不論哪種態樣,都不是非出於本意洩漏
小的目前只想到這兩種可能性,也許有其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