痾...應該算閒聊吧?
目前專利權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之權"。
如果把它改為"專有分享他人實施所得利益之權",
是否更貼近專利制度鼓勵公開創新以促進公眾利益的精神 ?
實際實行面來說,
由專利法提供一條途徑,
使符合特定條件的實施者能夠享有任意實施的權利。
(就是強制授權沒錯!)
條件:
財務查核: 依特定會計原則製作財務報表並經會計簽核。
產線公開: 製程及其修改至少對特定機構公開。
網路上大致查到的資料,
研發費用一般似乎是落在營收的 2~5%。
所以目前的想法是跟實施者收取營收的固定比率。
某商品所有使用到的專利權人、仲裁機構就分食那比率。
也可以內含估算費用、專利保險、佣金之類的。
至於怎麼分...
可能就是用流程圖下去比對(所以還是可以鎖住眉角)。
成熟時應該會是用演算法估算...
我猜這樣應該會造成產銷、研發分離分工。
研發的部分則靠權利金維持。
然後律師少了很多飯吃....XD
沒關係,可以改吃仲裁的飯,
然後從保險裡分錢~
以上是我最近的想法,
不知道板友們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