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之銘言: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審查委員應該是認為更依據B就可以表達了
除非你要表達的是「A與B的關係」,要不然獨立項依據A、附屬項載明更依據B就可以
但是這其實是沒事找事(審查委員自由心證)
: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 我的疑問:
這裡其實簡潔的作法是「4. 如第3項的OOO,其中更依據該D1做XXX」
這個其實真的應該簡化,所以相較於上一種審查意見,我對這種的認同度高一點
: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更依據B"
: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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