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有錯請大力鞭~
話說,好特殊的網頁還是網站設計,動態磚~
https://alifetale.wordpress.com
結論:智慧財產相關法,可以當作是一把槍,用來對付仿冒業者,
但,總要買槍買子彈跟學射擊技巧吧~
在智慧財產權的世界中,真的是[被盜版是因為你沒做好保護]
(請不要無限上綱如強暴);
美國智慧財產權界哩,有一句很有名的話:
「你不可能不侵權,因為我刻意把你的產品寫進我的請求項裡!」
(某大的簽名檔xdxd)
創新業者創作是很辛苦的,是嘔心瀝血甚至散盡家產的研發與創作,既然是這樣,那麼,
當法律可以提供創新業者應有的武器(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時,可以保護自己的行為什
麼不去實踐呢?
著作權對產品的保護,對於日常生活用品而言,著作權的保護是很弱的,日常生活用品無
法當作藝術品或美術品來看待,至少大部分的時間是被用來使用的,所以,總理大臣用著
作權的概念去主張侵權,在法律上是很弱的。
法官的角度,真的不能說他是恐龍(請不要比照刑民事案件),主張侵權時,一定是發明
、新型或設計的專利比對待鑑定物,就是盜版的「產品」;法官找不到可以認定侵權的法
條阿,這要怎定罪?即使到了國外,這樣的狀況一樣是輸。
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修法速度,我覺得可以說是世界之冠了,但為什麼國外仿冒侵
權訴訟比較少?真的很少,因為有著更可怕的組織存在阿,「暗黑專利界」!!!
好吧,就是專利蟑螂,為什麼要生產?為什麼要仿冒?通通不用,花個總理大臣所謂的大錢
,請個專利咬死你,就像上面的名言一樣。
這裡不是批判,而是提出真實的狀況。
但是,真的看的出來總理大臣的灰心跟無奈,但是智慧財產權法就是這樣,即使是主張先
發明主義的美國,還是要有專利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