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上各位
關於國外案的帳單明細,請事務所列明國外規費、國外複代服務費、台灣事務所服務費,
是否會對台灣事務所太強人所難?(扣10%可分拆可合併,視台灣事務所方便即可)
另關於IDS呈報,若US以外國家/區域收到OA有會影響可專利性的前案,申請人有義務呈報
,否則日後專利會因inequitable conduct而有enforcement的問題。
事務所若因擔心被客戶誤認羅列名目收費,並認為申請前有試著呈報,各國專利審查獨立
故申請人未呈報應不致inequitable conduct;如此作法是否合理可信?
在此先謝謝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