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美法院判決SEPs專利權人可就被告惡意侵權

作者: wonki1673 (ss1673)   2016-11-28 11:39:50
來源:http://bit.ly/2fUFA8d
美法院判決SEPs專利權人可就被告惡意侵權獲加重侵權賠償
:Core Wireless v. LG
本案是極少數SEPs專利權人原告獲得惡意侵權賠償之訴訟案例之一。2014年美國專利授權
公司Coreless Wireless控告南韓電子產品大廠LG之智慧手機產品,侵害其兩項無線通訊標
準必要專利(SEPs)一案(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 Case
No. 2:14-cv-912-JRG),一審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Rodney Gilstrap於2016年11月1
日發佈本案終判,其中依據被告LG專利無效主張立論過於薄弱、以及LG在雙方授權協商過
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等事實,判決相當於陪審團持續性權利金賠償判決之20%數額,作為LG
惡意侵權行為之加重侵權賠償。
一、本案概述
Core Wireless購自諾基亞(Nokia)的13項標準必要專利,於本案中指控LG手機產品侵害
其2G GSM/GPRS、3G UMTS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Core Wireless曾就此些專利向歐洲電信
標準協會(ETSI)提出公平、合理及非歧視性(FRAND)原則授權承諾保證,最後陪審團庭
審結果,認定LG侵犯其中2項標準必要專利(US 6,633,536、US 7,804,850,見圖一)、前
述專利為有效、LG行為構成惡意侵權(加重賠償數額於庭審後由法官決定),以及共228萬
美元持續性權利金(running royalty)賠償。
本案訴訟前,雙方曾進行長時間授權協商,共七次會商皆在南韓首爾(LG總部所在地)舉
行。談判過程中,Core Wireless曾就其侵權主張向LG提供詳細陳述解釋,LG方面則主張其
產品並未侵害此些專利,同時2項專利亦不具標準必要性。
庭審前,訴訟兩造已同意應以符合F/RAND原則之持續性權利金形式,作為系爭SEPs侵權賠
償。LG曾經向法庭聲請以系爭專利為具F/RAND授權義務之SEPs為由,排除原告之惡意侵權
主張,為承審法官駁回,然而法官表示,倘若陪審團認定惡意侵權成立,則將重新考慮LG
之主張,以決定是否核給原告惡意侵權加重賠償救濟。庭審後,承審法官主動討論是否核
給惡意侵權加重賠償之議題,並以LG授權談判期間行為以及訴訟期間該方所提出專利未侵
權及無效主張之合理性,做為判斷依據。
法官說明,專利法284條(35 U.S.C. § 284)允許地院就被告惡性重大侵權行為施予加重
賠償懲罰,相關裁量基準,在於被告惡意侵權行為之情節輕重:(一)針對情節重大者,
給予三倍加重賠償懲罰;(二)情節較輕者,給予較低比例之加重賠償懲罰;(三)情節
輕微瑣碎無需以法干涉者,不給予加重賠償懲罰。
承審法官依據以下事實結論,裁定LG須支付相當於陪審團持續性權利金判決之20%、
共約45.6萬美元之加重侵權賠償:
1.被告LG在本次訴訟發起之前,對於專利侵權一事早已詳細知悉,而原告Core Wireless亦
曾向LG提供系爭專利請求項對照表等詳實解釋,說明LG產品如何侵害850專利請求項等,故
儘管LG在授權談判及訴訟期間能夠就原告侵權主張提出反駁,仍不足以免除惡意侵權責任

2.被告LG於訴訟期間提出之專利無效主張,立論基礎過於薄弱,理由在於該方證人證詞承
認,LG在過去侵權調查中,實已做出結論,認為系爭專利為非顯而易知。
3.LG於授權談判期間之不合理行為,顯示其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法官特別指出,在
雙方最後一次協商談判中,LG方面邀請Core Wireless派遣代表至首爾會談,並事先承諾將
提就授權事宜提出一具體授權金額數字,然而會談一開始,LG忽然改變其態度,僅向Core
Wireless代表提交一紙書面聲明,聲稱雙方目前最好還是法庭上見,以及LG不希望成為Core
Wireless公司的首位專利組合授權對象,故請Core Wireless先想辦法與其他智慧手機大廠
達成專利授權協議後,再來找LG談判,LG將考慮是否比照既有授權個案來辦理。法官認為
,倘若LG決定終止授權談判,則僅需以電郵方式通知即可,而不應要求對方大費周章飛去
首爾來接受一紙聲明;LG以此一無理方式來草率終止授權談判並繼續其侵權行為,不但顯
示該方毫無談判誠意,同時亦顯示該方拒絕談判並繼續侵權行為之動機,並不在於其主觀
相信系爭專利無效或未侵權,而是不願意成為第一個Core Wireless公司的被授權人。
二、評析
目前,本案兩造尚未決定是否就一審終判結果提出上訴。本案系爭專利雖為標準必要專利
,然並不能使被告免除惡意侵權責任,理由在於美專利法284條適用在所有情境條件下之惡
意侵權行為。本案承審法官同意加重賠償判決之主要關鍵,在於被告LG拒絕獲得授權之動
機,並非是主觀相信專利無效或未侵權,而是不願意成為第一個被授權人,顯然此一動機
,不足以證明該方具有談判誠意及獲得授權之意願,同時LG在談判過程中草率且近乎侮辱
性之行為,最終亦成為法庭上呈堂證供,此一情形並不意外,理由在於法官所考慮的是授
權談判過程之整體情況(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故任何惡意小動作都有可能成為
關鍵把柄,如發生在具F/RAND授權義務之SEPs侵權案件上,所可能導致就是被告方遭法院
認定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原告甚可據此要求禁制令等救濟,影響可謂顯著。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11-28 21:15:00
賠的不夠付律師費 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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