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專利法有個疑惑
第34條第2項關於分割案申請時點的規定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
從逐條釋義可知分割案的申請需繫於專利專責機關始得為之
在讀審查基準時候發現第一篇第十三章2.4
說明發明或設計申請案未經實體審查可提改請
突然有個困惑點是
為何改請可在實體審查前提分割不可呢?
若分割需提實體審查才能提 為何不規定於專利法中
因為就第2項第1款來看 未經實體審查不也在再審查審定前???
文義上似乎有點令人困惑?
煩請前輩解釋了 <(__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