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分割案及改請案之申請時點

作者: nnf (*)   2017-04-04 00:42:16
最近在看專利法有個疑惑
第34條第2項關於分割案申請時點的規定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從逐條釋義可知分割案的申請需繫於專利專責機關始得為之
在讀審查基準時候發現第一篇第十三章2.4
說明發明或設計申請案未經實體審查可提改請
突然有個困惑點是
為何改請可在實體審查前提分割不可呢?
若分割需提實體審查才能提 為何不規定於專利法中
因為就第2項第1款來看 未經實體審查不也在再審查審定前???
文義上似乎有點令人困惑?
煩請前輩解釋了 <(__ __)>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4-04 00:44:00
沒提實審不算係屬 按釋義不能分割
作者: budag915 (布達君)   2017-04-04 08:25:00
案子送進去智慧局還沒沒死掉都算繫屬在智慧局吧?提再審只是為了繫屬而不是要實審才能割吧?是這樣嗎?啊啊啊啊啊,看了釋義後發現我誤會啦,sorry還是釋義的意思是包含程序審查,也就是說送進去後會進行程序審查,這時候就可以割?這真是好問題因為程序審查基準說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才不能割,而且專利法有規定分割後可以提實審,所以分割應該不用實審原PO是不是看到要繫屬審查中的字眼然後認為要實審才能割?
作者: PHOSITA103   2017-04-04 09:36:00
不懂原po從列出的段落中哪裡得出實體審查前不能分割的結論?
作者: nnf (*)   2017-04-04 10:27:00
..........!!! 仔細看了一下逐條釋義的確是說"審查"對 他沒有指出一定要實體審查... 我被自己卡住了 感謝 Orz因為讀到第2項第2款 疑惑為何要再提再審才能進行分割因為初審審定 所以算是不繫於專利專責機關 所以才要提再審我誤解為是因為要提實審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4-04 11:50:00
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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