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這是根據前面「通常知識一問」文章衍生來的,
先簡單說一下
我自己是在生醫實驗室待了頗久,
進入專利工作不到兩年,超級菜鳥,
對於生醫案的進步性判讀還是會有疑惑
例如向前面文章wowhanhow版友說的
關於 通常知識 的判定
剛入行的時候我也常常覺得審委說的真對
客戶的東西...
某方面就是做實驗測試就可以得到結果,
不過我覺得這跟生醫領域的研究特性有關
此領域的研究真的就是一點一點、
一個小機制、一個小分子的逐步研究,
最後試著去拚出一張全貌出來,
所以除了新的藥物/化合物的發明,
相對比較沒甚麼爭議外,
其他研發有時候真的要在很細微的地方去進行答辯,
現在的狀況是被主管訓練的不管怎麼要就是要努力爭取核准,
再小的差異也不能放過的狀態
前言講太多了,回到正題,
我在某篇文章講到進步性的部分,
那個案子的客戶是研發單位的主持人,
在機制研究的部分已發表一篇期刊論文,
於文章的「討論」講提出:
「A化合物可能可以用來治療B疾病」的推測,
專利申請案是拿 A化合物治療B疾病 ,
(有實驗結果可證實)
申請「A用於製備醫藥組成物的用途」專利;
審委找到客戶的期刊,
搭配了另一個藥物構造模擬的期刊文獻,
認為客戶的東西不具備進步性,
而且審委說:
測試有效濃度等可以經由通常實驗獲得,
因此有效劑量等限定也不具備進步性。
(某方面我蠻同意的,
作實驗其實真的就是一直試試試,
尤其是使用劑量或處理時間,
這種實驗除非真的完全無效,
不然只要是大量測試,
通常還是可以找到一個適合的劑量)
總之,
現在是從其他實驗資料去比對進行答辯,
這個案件還在審查當中,
只是在處理這件狀況時,
一方面覺得客戶有點冤
(寫paper的時候,
指導教授都會要我們討論寫越多越好,
盡量想像各種可能性)
但一方面又覺得審委也沒說錯,
那句話的確給了一個方向,
但此狀況我覺得是此這個領域避免不了的問題。
不知道版上前輩對於這種狀況有沒有甚麼解法?
還是以後請客戶不要在自己發表的期刊文獻寫出太多可能的應用方向 ,
先謝謝大家
(重新排板並改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