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銘言: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
: 依本法規定為之。」《專利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復按專利核駁審定書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
或
: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事
: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而以概括方式為之者,自形式外觀觀之,即難謂已斟酌『全部』
陳
: 述,是否有違法之嫌?
如果審查意見中有比對錯誤、漏未比對者
下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或核駁審定
應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
如果你當時的答辯有任何一個項次是用指出審查意見錯誤的方式,且審查委員沒有對該爭
點與答辯進行解釋
則他做出的審定違法
不過如果是初審審定,你只能提出再審
愚見供您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