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將於106年12月21日召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間由十二個月改為十四個月。(第28條)
二、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
用,申請分割期限由一個月改為三個月。(第34條、第107條、第120條及第142條)
三、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三年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申請復權。
(第38條)
四、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第47條)
五、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十二年改為十五年。(第135條)
六、導入開放授權制度,促進專利活化為鼓勵實施專利權、增進專利價值,參考英德立法
例,導入開放授權制度。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
實施其專利權。任何人得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合理授權金後,實施專利權。專利
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63條之1)
七、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由永久保存改為分類定期保存。(第143條)
八、健全新型更正制度,明定申請新型更正時機為舉發、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及民事訴訟繫
屬時,並採實體審查;刪除申請新型獨立更正案。(第118條)
九、明定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法效,及舉發審查期間,被舉發人申請更正之限制
。(第73條、第74條及第77條)
十、健全其他法制事項
應有部分之處分及歸屬;一案兩請處理依據;違反審查後分割範圍之法效;讓與不破授權
關係。(第13、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46條、第62條、第65條、第71條)
感覺修滿大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