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作者: sleepyday (秋天又來啦~~~)   2018-01-07 19:18:27
不知e版友想表達的衝突在哪,
不過這次修法其實已把藥事法40-2第5項一併刪掉了: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刪)
修法說明說是為了避免重複規定所以才刪, 但其實這衍伸很多問題...
例如最明顯的,藥事法說的是"新藥專利權",專利法是用"發明專利",範圍不一樣!!
新藥可不可能有新型專利? 當然可能! (注射針、吸入器的機構部分都可能有)
何況我們新型專利採申請制,不實審、有申請就有
日後新藥商能不能用新型專利來規避試驗免責,直接卡死你連試驗都不能做?相當可能
所以說,提議修法的人倒底懂多少,一望便知...
另外就現行專利法60條的問題:
「藥物查驗登記...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及其必要行為」
先不討論試驗免責以及上市後醫院進藥試驗,已有許多專文討論(KW:"進藥試驗"、"專利")
有問題的在"及其必要行為",包不包括"提出查驗登記申請"?
美國在35 USC271(e)(2)明確指出:
"提出505(j)學名藥以及505(b)(2)新藥的上市申請,視為侵權"
美國雖有試驗免責,但這裡只是就"提出申請書"的行為,認定可構成侵權態樣
這樣做法,是為了符合Hatch-Waxman Act所創造得以提前訴訟的合理性
台灣呢?以前沒這問題所以不曾討論過。但施行新制後,這條會不會需要討論修改?yes!
至少"發明專利"一定要放寬,不然想逼死誰...
again, 歡迎來這https://goo.gl/h1xmjr參與附議喔!!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8-01-07 19:45:00
你知道什麼是舉發嗎???藥物不屬新型專利範疇 硬要繞圈子申請新型....只是浪費錢浪費時間而已 是想卡住誰????藥物相關專利 動輒牽涉千萬上億 .....誰會在乎那不到幾十萬的舉發費用....想走旁門左道 只會是肉包子打狗....這就是產業特性...(不到幾十萬 還是找很好事務所的高估哩......)更不要說 發明年限 20 年.... 新型只有 10 年.....等到你發明要過期 學名藥廠要進場時....那些"新型" 都不知道期滿 死到哪裡去了......是想要用新型來卡住什麼人??????真的以為學名藥廠都是吃素的??????還有 你也知道 Hatch-Waxman Act 那你知不知道...Hatch-Waxman Act 有四個 paragraph 的配套措施????你知不知道這次藥事法的修法 就是參(ㄔㄠ)考(ㄒㄧ/)Hatch-Waxman Act 的衡平配套措施....只是把衡平的支點更朝向有利學名藥廠的方向???(paragraph IV 挑戰成功的獎勵 由 180 天加長為一年)(原廠質疑侵權 中段審查期間 由 30個月 降為一年)你有沒有把這次專利連結的修法草案 好好拿出來研讀然後去理解他的 運作機制與精神 在哪裡呢???????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01-07 21:43:00
樓上可以回文...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8-01-08 09:22:00
凱凱冷靜 XD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8-01-08 10:55:00
原PO醫療法4、7去看一下 什麼叫驚喜... 喔不..叫新藥啊 叫藥事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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