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幾年前的專利師考題,但現今的基準似乎找不到相關規定
原:
一種開關把手的製造方法,包含:
(A)準備一把手半成品由鎳鉻合金製成,該把手半成品具有一外表面;
(B)對該外表面進行防銹著色處理;
(C)對該外表面進行機械表面加工處理,使其呈現金屬原色;
(D)雷射雕刻該外表面,使該表面形成細微粒子間隔排列;
(E)將該把手與開關接合。
擬更正:
一種開關把手,由以下的製造方法所製成,包含:
(A)準備一把手半成品由鎳鉻合金製成,該把手半成品具有一外表面;
(B)對該外表面進行防銹著色處理;
(C)對該外表面進行機械表面加工處理,使其呈現金屬原色;
(D)雷射雕刻該外表面,使該表面形成細微粒子間隔排列;
(E)將該把手與開關接合。
製造方法更正為製造方法界定物,是否屬於標的變更,而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