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相差13分的兩次閱卷>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8-10-11 10:36:22
最近律師考試第二試 出現考生打贏行政訴訟的案例
個人覺得蠻有趣的 分享一些資訊給大家看看
資訊來源: 一起讀判決網站 https://casebf.com/2018/10/11/13/
<<相差13分的兩次閱卷>>
甲參加去年的律師二試,總分差了1分而落榜,在收到通知不及格成績通知書(行政處
分)後,他向考選部申請成績複查後,發現智慧財產權第2題的第2子題配分20分,兩
位閱卷委員其中第一閱評15分、第二閱評3分,主張兩位閱卷委員沒有依同一標準而
為客觀公正之評分,造成評分不公允而寬嚴不一,因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上個月底判決甲勝訴,撤銷原本考試不及格的行政處分,並應該
依照典試法規定,再行評閱後,另行做成適法的行政處分。北高行的理由是這樣的:
第一,閱卷規則規定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評閱。
雖然甲第二子題相差13分,但北高行同意考選部的說法,以整個題目40分作為1/3的計
算標準,因此本案還沒有達到閱卷標準規定需要進行第三閱的情況。
第二,閱卷委員對申論題的評分,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屬於閱卷委員的判斷餘
地,除非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原則上應該該予以尊重。北高行調取第2題
第2子題的評分要點說明,該題的標準是這樣的:
優(16-20):答不構成犯罪;正確說明屬地主義,並正確適用;正確說明商標法第
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並正確說明理由。
良(12-15):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之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對商標法第97條之
明知要件之說明及適用不盡詳細。
可(5-11):答不構犯罪;對適用屬地主義,但只簡單說明理由;適用商標法第97條
『明知』要件,只簡單說明理由。
劣(0-4):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倘論及『真品平行輸入』者,可酌予給分。
兩閱的分數15落在【良】,答不構成犯罪;分數3落在【劣】,答構成犯罪。從形式上
來看,到底甲的回答內容有沒有講到不構成犯罪,兩位委員的評斷有不相容的歧異,
應該是其中一位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這樣的判斷就沒有辦法說沒有恣意濫用的可能
,應該依照典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另行評閱。
至於甲這次考試有沒有及格,還需要等待重新評閱後,依照閱卷委員的評分而定,由
考選部另外做成合法的行政處分。
註: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
績。
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1人評閱,並以分數相
近之2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3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3位
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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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最好奇的是 申論題的"評分要點說明" 專利師考試應該也有吧.........
這個是不是公開資訊???? 有沒辦法看到呢??????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10-11 11:34:00
從來沒聽說這種東西...八成是非公開吧?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8-10-11 12:13:00
就這樣看來 原告加一分的機會很高阿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8-10-11 14:39:00
八卦版熱議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8-10-11 16:12:00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049380今年的新作法 可是沒有專利師的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8-10-11 16:20:00
問題2 乙應該構成商標侵害吧? 只是沒有故意行為?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8-10-11 16:23:00
https://tinyurl.com/y7dj9wsf 系爭評分要點說明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8-10-11 16:43:00
感謝k大 沒注意到題目只有問刑事等等...我更正一下 這題目是說請依商標法回答可是他沒限定僅就商標法97條回答啊...好奇原告是寫了什麼答案 假設他有寫有侵害(民事)然後評分的一個只看刑事 另一個是民刑都看就可能造成評分這麼大的落差了評分要點看起來就是完全只有考慮刑事而已第一題評分要點引用36條那第二題考生要是引用68條 能算他答題錯嗎?(不考慮是否構成97條)是說也奇怪 答不構成犯罪15分 答構成犯罪3分那原告到底是答了哪種....XDD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8-10-11 18:38:00
沒有直接在開頭寫明答案吧較佳答題技巧是先空一行,再來寫法條,再來寫事實,接著加上分析得到答案,最後把答案寫回空行(第一行)
作者: DragonDeath (無名氏)   2018-10-11 20:07:00
其實通常看完題目就知道答案 後面舖陳只是說理功力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8-10-11 21:12:00
神人看完就知道了,小弟嫩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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