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範圍修正需符合發明之目的?

作者: RUFT (RUF)   2019-10-09 22:11:10
請教各位先進 最近在專利之修正上與前輩有所分歧
問題如下
假設
發明名稱是 照明設備
先前技術 大致在描述習知有光源有死角 無法全面性之問題
發明目的 提供一種可全面性照明之照明設備
(第1項)一種照明設備,包括:
本體,......
A光源,以A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B光源,以B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A光源為白光......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B光源為黃光......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散熱風扇.............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觸控螢幕.............
作者: wowhanhow (我很好)   2019-10-09 22:21:00
感覺你像是沒待過IF的專利工程師也沒什麼對跟錯 考量點可能還包含許多你沒透露的資訊例如可能這次是第一次OA,所以想試試不併請求項。也有可能可准項的特徵顯然已經不是本案重點目的功效什麼的...在實務上也沒那麼死板的照審查基準大家都心知肚明很多時候修完文字的功效都硬扯的都是為了拿到專利而修正 而符合進步性的答辯方式也不是只有強調功效一途而已總之也沒啥對跟錯 但沒辦法從你透露的資訊判斷真實情況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9-10-10 01:58:00
台灣修正很寬鬆,更正才是比較要考量發明目的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9-10-10 17:18:00
前輩不准?
作者: PowerWave (-----------------------)   2019-10-12 11:11:00
所以你所謂的前輩也是同為IH 那答案很明顯是公司不希望最大權項裡出現風扇或螢幕這種跟主要產品(照明設備)無關的東西併了一堆無用特徵的專利只會變成壁紙而已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9-10-16 13:25:00
從侵權的角度去想,只要這樣的專利範圍嗎?還有公司為什麼要花錢申請 也影響到要怎麼修正的問題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9-10-18 17:34:00
台灣案嘛 八百塊錢可以開個獨立項 有什麼好煩惱的?!
作者: gghhbea (新‧人生‧登場)   2019-10-19 12:26:00
你沒錯,僅從讓專利"過"的角度來說,單純併項好自在沒煩腦,事務所待久了很可能會習慣這樣。你主管也對,從無關發明目的的技術特徵來看,今天有心人士只要也加上另一個無關的技術特徵,甚至他更有心的去強調說明那個技術特徵有什麼跟你們不同或者更好的技術效果(就算都是垃圾),你說專利局有什麼理由不讓他過(你無關的技術特徵都過了~~~)如同樓上PW大說的,過了也只是壁紙。IF這樣作我認為已經是情有可原,IH這樣作就算怠忽職守了。
作者: concen (concen)   2019-11-14 23:05:00
重點不是本發明,而是你的專利要拿來做什麼,若是希望涵蓋別人產品就請注意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