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最近在修改中國專利時 遇到了一個問題
來龍去脈大致是這樣
原本獨立權利要求是請求A+B+C
在第一次OA時 審委用創造性核駁
在第一次答辯時 把獨立權利要求改為A+A1+B+B1+C+C1+D
在第二次OA時 審委只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核駁
認為D概括了較大的專利範圍 至少要加D1 D2 進去
現在問題來了 前輩建議我直接把D刪掉
但這樣就違反了審查指南中的
「主動刪除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
而前輩又說 並沒有擴大 因為原本申請時就是 A+B+C
現在只是把A+A1++B+B1+C+C1+D修改為A+A1+B+B1+C+C1
這點我有點疑惑 因為直覺每次的修改是針對當次的審查意見
這樣修改真的沒有擴大專利範圍?
以上,請各位先進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