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規考古題請益(登記對抗主義)

作者: henrychang (嗆睿)   2020-08-16 12:17:30
各位先進好:
請教108年專利法規第15題:
15甲為中華民國X發明專利權人,2013年1月與乙訂立非專屬授權契約;同年8月就X發明專
利 權(下稱專利權)之全部權利,與丙訂立專屬授權契約;同年11月將X專利權讓與丁。
甲與乙之授權已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登記在案,惟甲與丙之授權契約、甲與丁之讓與契約
,則未辦理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主張丙侵害專利權,並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丁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是B,但請問A為何正確?
甲與丁之讓與契約既未登記,應不可對抗第三人(專利法§62),
此處「第三人」之解釋範圍,難道不包含先前與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的丙嗎?
作者: nnf (*)   2020-08-16 12:53:00
把專利法逐條釋義第211頁,乙說否定說看完你就知道了登記是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不是保護任何第三人。丙既然沒有登記,自然是其他第三人。
作者: henrychang (嗆睿)   2020-08-16 14:23:00
感謝回應。逐條釋義P210~211中的丙確定是侵權人(直接寫明但本題中的丙與甲存在契約關係(專屬授權契約),這份契約之效力難道僅維持在甲丙之間而未移轉至丙丁之間嗎?
作者: nnf (*)   2020-08-16 14:40:00
甲 - 丙沒有登記;甲 - 丁沒有登記。所以丙丁之間根本就沒有交易行為人的關係存在認真看完乙說的否定說,仔細看吧然後,選項(A)是"得"主張。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20-08-17 01:11:00
因為丙不得對抗丁啊,效力當然不會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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