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依據專利法第25條,簡體說明書是屬於外文本還是中文本?
如果是中文本的話,為什麼還要補正正體中文本?如果是外文本的話,又不在阿拉伯文、
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的範圍內。
另外,專利法中的用語為「外文本」,為什麼智慧局可以限縮外文的範圍,僅以阿拉伯文
、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臺灣專利法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
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
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智慧局的【專利 Q&A 】
38 可以用外文提出專利申請嗎?外文種類有無限制?
答:申請書一定要用中文填寫。
至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則可先以外文本提出,但必須在本局指定
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
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39 可以用簡體字提出專利申請嗎?
答:可以。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本局
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
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抱歉討論這個好像有點吹毛求疵,只是有點好奇法律的觀點會怎麼看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