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20770299 (scarlet)》之銘言:
: 專利界的各位先進大家午安
: 小弟今天處理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意見
: 其中有一項核駁理由寫到:
: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為獨立項,其所記載『一種XX部件,其用於組裝如
: 請求項9至13中任一項之OO』,疑為『一種XX部件,其用於組裝請求項8至13中任
: 一項之OO』之誤繕,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 看到這段核駁理由,小弟不禁疑惑以下幾點:
: 1. 在引用記載形式的請求項中,申請人想要引用哪一些項次本就是申請人的自由,
: 為何審查委員可以自行幫申請人決定?
: 2. 是哪一個法條還是審查基準哪一頁有寫到審查委員可以用「疑似」等語來撰寫核
: 駁理由?
: 3.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
: 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不知道申請人的記載哪邊有違反此條規定?
: 於是,小弟致電給審查委員詢問此項核駁理由是否有缺失?是否可以把此項核駁理
: 由刪除(即,重發OA)
: 結果,得到的回應竟然是
: 「這是審查意見,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你們覺得我的意見不對,可以在申復時回應就好
,
: 不用理這段內容寫什麼,所以不重發OA。」
: 所以現在是審查意見可以供審查委員隨便表示意見的意思嗎?
: 平常處理案件時就覺得本國審查委員的素質(尤其是中文素養)不是很高了
: 今天的經驗又讓小弟大開眼界,於是上來發個牢騷...
首先 智慧局審查委員發oa是有點數
所以沒什必要 例如對申請人有時效影響
通常不會撤oa
第二 照意見 我認為你的理由比較對
不過如果是我 我會思考 他是不是筆誤
我會先核實 他確定是指8-13嗎 還是其他範圍
第三 這件oa看起來還有其他理由
順便申復一下應該沒有很難
第四 如果你真的不想讓申請人看到這條意見
其實用電話跟審查委員補正 是否取消這條意見 跟申請人交代說這條被補正取消就好
太誇張 才會撤oa 很難為了一點小誤繕撤oa
一點意見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