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鄉樂樂等5場養雞場違法未改善 屏縣府完成程序依法廢照
屏東縣府新聞稿
枋寮鄉樂樂等5間養雞場因違反畜牧法,屏東縣政府依畜牧法裁罰三次,仍未改善,12月
11日發文廢止登記及註銷樂樂等5間養雞場的畜牧場登記證。縣府強調,一切依法行政,
不隨政治因素起舞,希望外界勿再紛擾,還給枋寮鄉親安寧生活。
縣府指出,縣府對於樂樂養雞場的態度、標準與全縣其他3300多場畜牧場一致,從沒有因
為背後經營者的身份或是某些特定政治人物的咆哮、聲量而有所改變。縣府對於枋寮鄉親
的生活感同身受,但縣府身為行政機關,必須完備法令、周全程序,不能影響任何人的權
益,雖然過程當中遭受許多誤解與政治攻擊,但縣府願意承擔,更希望公共政策能回到行
政、法令的討論,而非一昧以政治角度獲取利益。
縣府表示,台灣民主,更是有典章制度的法治國家,很遺憾在樂樂養雞場撤照過程當中,
有特定政治人物只憑其個人好惡與政治目的不斷對縣府團隊潑髒水,企圖做不當的政治連
結。縣府秉於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完備程序等三原則,絕不介入政黨之爭,也不會陷入
個人政治秀場的配角。
縣府農業處指出,縣府於今年7月22日收到枋寮鄉公所所送初審公文,隔日旋即由農業、
城鄉、環保、水利及警察等相關單位前往樂樂等養雞場,就枋寮鄉公所初審結果進行複審
會勘。
農業處先後於7月23日、8月19日及9月20日現場勘查結果,樂樂等養雞場已有共用圍籬牆
等行為,違反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且已達應設置廢污處理設備
之規模,卻未依法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縣府依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求業
者限期改善。
11月19日縣府農業處等相關單位再次前往會勘時,業者僅拆除東、西側圍籬牆;環保局11
月29日現場稽查時,樂樂等養雞場仍使用同一排水口,依舊未見改善。
縣府已於7月31日、8月30日及10月22日連續裁處業者3次,累計罰款125萬元,業者仍未改
善完成,因此依畜牧法第39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即「經按次處罰三
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
記證」,自12月11日起廢止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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