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管中閔兼獨董爭議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作者: bionus (江東父老)   2018-06-17 20:37:38
【台大校長】管中閔兼獨董爭議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617/1374921/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但在學校正式函文同意前就當然就任,遭教育部
認定為未落實利益迴避的遴選程序瑕疵,校長懸缺近10多月,引來立委批評,照這樣的作
法,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再也找不到獨董。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針對獨董提名制度做出報告,
建議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除明定提名人應
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
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被提名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
,亦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造成公開發行公司及
獨董的困擾。
法制局「獨董選任程序中提名制度之研析」報告指出,獨董制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國內
上市櫃公司2017年均已完成獨董設置 。有關獨董的資格條件,規定在《證交法》第14條
之2第4項;關於獨董的選任,《獨董設置辦法》第5條爰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獨董應依《公
司法》第192條之1 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即股東及董事會提供獨董推薦名
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
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法制局表示,觀察實務上獨董的身分背景,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除選任熟悉該領域、該產業
專家,甚至社會賢達人士外,財務、會計、商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科系大學教授,因為在
專業上一定符合要求,與公司也較無直接利害關係,易符合獨立性的要求,成為獨董的熱
門人選。
然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
外兼課或兼職。」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有教育人員兼職應經學校
核准的規定,此次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案中,爭議點就在於管在獲得台大同意台哥大產學合
作契約的正式函文前,就當然就任台哥大獨董,即所謂「先上車後補票」,引發教授兼任
獨董相關程序合宜性的討論。
為避免類似爭議發生,法制局建議, 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增訂「獨董
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明定提名人除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
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文件外,並應檢附被提名
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也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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