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777300 (su35s)》之銘言:
: 台灣警察人員通常只配有警棍與警槍前者威力太小,後者威力太大,常常導致員警對於
: 某些緊急狀況時無法馬上判斷該如何處理。
: 近身搏鬥=有生命危險
: 開槍射擊=有人生危險
: 例如本次0703嘉義鐵路警察被殺事件就是選擇近身搏鬥,結果因犯人突然拿出刀械襲擊
: ,導致員警身亡,實在不幸。
第一,缺乏雙人作業,國外多為雙人,一人上前一人戒護,單人難以應變.
第二,過於大意無戒心,而且,即便是有,該員也難以後退,因為後面是車長.
這也是雙人訓練的必要性,第二人要把列車長等人隔開,一來確保自己應變能力,
二來確保第一人遇危時可以後退.
第三,沒有護具.
第四,缺乏急救醫材,也沒有急救訓練.
: 106年0831新竹鳳岡追緝外勞事件該員警則是選擇開槍射擊,結果因犯人失血過多死亡
: ,結果賠償200多萬到現在還在打官司。
該員雖無法以辣椒水壓制外勞,但之後對車上外勞一直打一直打,有過當之嫌.
上上例在列車中難以使用槍械,因為即便來得及反應,
槍械使用子彈很可能打中後面圍觀的民眾...
: 如果配置泰瑟槍(電擊槍)就可以在最低傷害(直接把犯人電到失能倒地)中完成狀況處理
泰瑟仍可能造成死亡,特別是心臟有問題的嫌犯...
因此警察以外的人員持電擊槍只會造成更多的法律問題與麻煩.
: 國外很多警務人員早就配置電擊槍,一個拿電擊槍一個拿真槍,先言語勸告無效後使用
: 電擊槍,在無效才會使用真槍。
使用電擊槍就代表要拘捕,那有無效就用真槍之理...
泰瑟要電針打中肉,電擊才能生效,因此恰好打中嫌犯攜帶物品導致電擊失效也是可能的,
所以多打幾次好嘛...
: 至於警務防衛裝備也應該要有輕量化防彈衣盾牌(防禦小口徑子彈)與重型防彈衣、盾
: 牌(防禦大口徑子彈與爆裂物),在透過勤務需求來做搭配。
基本上,所謂的輕量化防彈衣只有少許或根本沒有防刃機能,
也就是說,穿防彈衣還是有可能被刺死,
雖然多一層防彈衣的確多一道保障...
防彈盾牌通常不小,很少會攜帶,除非真的需要.
重型防彈衣,主要是維安等特警會穿著,由於配有抗彈板,因此會兼有局部防刃機能,
但一般員警是不會穿這麼重的防彈衣出勤的.
至於重型防彈盾,原則上那不是可以長時間持著走的東西,
通常底下會附加小車.
總之,讓輕量化防彈衣具部份防刃機能或乾脆再套一層防刃服還簡單一些...
(防彈衣抵抗的是有速度(但無後續能量)的子彈,對於有持續推進力道(人之手)的刀刃,
反而沒啥抵抗力,因此防彈衣與防刃服是兩個不同系統的護具.
前者為了兼具防刃機能,有些會在要害部(譬如心臟)加片鋼片,就能有效的防刃,
但其他地方沒有,像腹部.
重型防彈衣有些搭配陶瓷抗彈板,會掩護到上腹部,不過下腹部通常沒有.....
反正,在防彈衣上多加一些防刃性能是ok的,但頂多就是這樣而已,沒有十全十美)
: 甚至可以配置手擲閃光彈或震撼彈,在必要時使用(需要經過訓練)。
: 這樣才能確保警務人員執行勤務時的安全。
一般只有特警攻堅才用得到,而且閃光彈或震撼彈對人員也可能造成傷害,
只是人質要命,附帶一點損傷划得來...
如果直接對車廂丟一顆,我想圍觀的民眾會感到刺激....
因此一般員警不會也不能使用這種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