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與合理性

作者: UmbertoEco (Nina Fortner )   2008-03-06 02:01:58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Law 看板]
作者: UmbertoEco (Nina Fortner )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公告] 關於逆風造謠事件
時間: Thu Mar 6 01:58:42 2008
不知道n&m兩位大有沒有查詢我的上站時間,
今晚是我三月以來第一次上站,最近工作忙又適逢生理不適,
不好意思沒有每天上站害兩位不開心了。
本來有很多篇文要回覆,不過盡量寫在同一篇,
畢竟ptt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政治也不是,
我們都是各自有自己生活有血有肉的活著的。
考慮到我們現在討論的已經不是申訴案本身,
這篇文本來要發在隔壁的PoliticTemp,畢竟這裡是處理申訴用的。
不過那裡有些人不能發文,而且法律面的部分E大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再講也沒有他那麼周延跟思慮清晰,所以重複的部分就省略了。
今天看到商周的封面是好事吸引力,我個人也滿相信的,
很多事情心存善念去看會看到不同的角度。
之前忘記在哪篇推文裡面跟n大是有共識的,
對於現在政治群組的風氣似乎不如以往,很多事情只問藍綠不問是非了,
很多是否合理的問題其實是政治問題,卻都不得不用法律面解決。
1. 關於收錄精華區是否可以收他板文章的問題,
站規明定是可以的,E大也舉了不少實務上的例子。
甚至前面有人討論到的他板專區也是有例子的,例如組務板。
所以就站規而言精華區收錄他板文章在合法性上是沒有問題的。
法規方面的問題我的見解不出E大所言,就不重複了。
至於如s大擔心的,會不會真的有人去開個政黑板專區呢?
首先這是個假設性問題,這樣討論已經不是原來個案審查的精神了。
其次,與其擔心這樣的可能要不要先未雨綢繆立法禁止,
我覺得倒不如想想為什麼會選出作奇怪的事情的板主,至少目前沒有。
就算真的有這樣奇怪的板主,目前的規定上小組長是可以糾正他的。
如果為了預防萬一就要另訂規範限制收錄他板文章,
如E大所舉例,很多板主的現有日常工作都可能變成違規。
很多事情重要的是背後的出發點和合理性,條文永遠有漏洞,
就好像s大不也找到方法規避限發一篇的限制不是嗎?
n大也不是本事件的當事人,所以他提出的是問題(假設性的)而非申訴,
事實上本案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當事人提出不願文章被收錄的申請,
嚴格講根本還不成案,但是n大的意見大家一樣很重視不是嗎。
2. 關於著作權法跟站規的部分法律面E大也講的很清楚了,
事實上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人利益以獎勵著作的出發點,
也在許多方面上鼓勵合理的利用,這對整個社會文化發展也有幫助。
比如說就以著作權法61條而言,發表於網路上關於政治之論述非經作者註明,
是可以自由轉載於其他大眾媒體或於網路上公開流傳。
既然大家喜歡討論假設性問題,不如想想以下例子:
如果今天228基金會史料研究出版中,公佈了當年蔣介石的手喻和電報,
明白下令要對地方精英趕盡殺絕不留活口。
請問蔣介石可以以著作權人身分要求228研究不准刊登他的手稿嗎?
或者馬英九可以代替他提出要求不准刊登嗎?
一定有人要求藍綠平衡所以再一個例子。
如果今天陳水扁寫給胡錦濤的通敵密函被公佈在政黑板又被轉錄,
請問陳水扁可以主張著作權要求政黑板板主及各板板主刪除該文嗎?
3. 關於PoliticTemp所提到的恨板條款問題,
雖然當初制定時並未參與,但是對於其精神和作用相當理解與認同。
基本上I大已經說的差不多了,我再作一點補充。
恨板條款只是一個內規,對於不來長廷板的人並沒有任何拘束力。
在z大的質疑中,在於誤會E大所說的是關於無斷轉載的規定,
然而恨板條款的精神和無斷轉載並沒有任何關係。
比如說今天表特板也可以訂定板規禁止轉錄到西施板,
這也是為了保護板友的權益,避免被不當轉錄到其他顯然不適合的地方。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恨板條款也是一樣。
這並不限制板友的權益,如I大所言,
想到政黑發言的大可以自己去那邊發言,長板內規管不到。
其實所有的規定都是為了讓大家在BBS上的討論更方便而出發的,
板主跟使用者並不是在一個警察抓小偷的對立關係上,
小組長跟板主之間也不是。
我相信整天都在找站規的漏洞來無所不為的使用者相對還是少數,
記得以前這樣的人被叫做小白,不管藍綠立場不同都是譴責的,
其實大家除了政治見解不同,在很多事情上是共識多於異議的。
然而曾幾何時,藍綠之間這樣的共識好像慢慢被淡忘了。
如果每天都要在這些假設性問題上打轉,
應付一些惡意找問題的使用者,我想願意擔任板主組長的人只會越來越少___
除了傳說中的黨工。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我想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
: 無斷轉錄是違反著作權的事情,
: 跟站規裡面規定編選精華區應「以本板文章為主」是兩件事情。
: 前者是法律規定的細部延伸,後者是站上為了節省硬碟空間所作的考量,
: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當然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這兩個規定,
: 但並不能因此就把兩者搞在一起。
: 我想講的還是通例的問題,而非這個個案。
: 先從著作權的部分講起,
: 如果要主張重製權到一個極致的話,那麼連ptt系統的定時備份,
: 都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因為那也是資料的「重製」。
: 但就像長板過去曾經主張過的,精華區的編選不能認為違反著作權,
: 畢竟使用者在註冊時就已經同意過他在站上的行為受站規的約束,
: 因此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應該認為使用者已經概括授權,
: 當然作為民法上的契約,單單只這樣規定的定型化約款可能會被認為對使用者過於不公,
: 因此設計上採取當使用者明示反對的時候則應予刪除的規定,是一個折衷的辦法。
: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站規是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的契約條款。
: 因此,再強調一次,
: 「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 也就是說,這裡不存在所謂「無斷轉載」的問題。
: (附帶一提的,之前在下提到highlander案,主要是針對在保存證據的收錄時,
: 為了證據保全的目的,應該特別排除此時原作者明示反對的權利始為合理。)
: 其次的爭點在於,板主選編精華區的時候,站規的規定應該怎樣詮釋?
: 在我看來,要求板主「完全不得」選編他板文章是實務上不可行的,
: 也是與目前對站規的解釋與應用不合。
: 不說別的,就連sysop或其他ptt站務的板,
: 也還是有從他板轉錄來的文章,甚至有整個目錄都不是本板文章的情形。
: 其他板面恕不能一一詳查,不過應該隨手就能找到很好的例子。
: 站規裡有關精華區的條文很清楚的表現出,
: 其之所以要限制他板文章的比例或數量,
: 除了基於事物本質的考量外,另一個很關鍵的原因就是要節省硬碟空間,
: 這在幾條限制板主複製目錄以及如何收錄整串文章的條文裡表現的非常明顯。
: 換句話說,只要有合理的目的,且未過度浪費硬碟空間,
: 精華區的編選本就容許板主在合理範圍內選編他板文章,
: 至於什麼是合理的目的與合理範圍,則由監督板主的上級機關審查,
: 這一點在站規裡對相關事宜的審查流程也表現的很清楚。
: 因此,我不認為有需要對「收錄他板文章進精華區」做一般性的程序規定,
: 目前事後個案審查的方式已經足夠了。
: 真要需要的話,也只是針對「保存證據」這種理由特案處理,
: (但是這種緊急的事情往往不可能事前審查否則時效早就過了)
: 然而問題的根本在於「保存證據」作為收錄精華區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 因此還請重新考慮在下之前的提案,
: 在下認為要嘛就必須推翻highlander案在本小組的判例,
: 否則板主無從真正藉收錄精華區的方式「保全證據」,
: 不然就是否定使用者得對板主提出保存證據的請求。
: 看是要發武器還是怎樣就請小組長裁示。
: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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