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ringohejia ()》之銘言:
: : https://goo.gl/kWiK1V
: : 營業規章170條
: : 第一百七十 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
: : 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不好意思,結果我不小心又看到郵政法一百七十六條
https://goo.gl/LV1xlm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真心覺得這種規定真的搞死人,但又只能照做
不照做又被客訴
只能QQ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