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兩個問題
1.郵政法第4條的"郵政公用物"
修法後新增 設備 物品也算
那在做考古題遇到的"郵袋"這個也算新定義的郵政公用物嗎
2.第6條改成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
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其中的(一)(二)點放在這邊的意思是指也是一樣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的意思嗎
我覺得我國文程度真的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