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4月0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884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自109年4月9日起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
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
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准予輸出。
依據:本部109年3月13日經貿字第10902602370號公告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貨品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個人寄送輸出,出口人得
向本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後向郵局或快遞公司交寄貨品,相關輸出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以寄件人為出口人,寄件人及國外收件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配偶
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
(二)數量限制:於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2個月內,同一寄件人以寄送30片(含)旨揭口罩
為上限;同一收件人以收到30片(含)旨揭口罩為上限。
(三)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以發證日起2個月為原則。寄件人分批申請時,許可證有效期
限截止日與第1次取得之許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期相同。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已寄出30
片者,不得再申請輸出。
(四)輸出許可證限一次使用,不得分批出口。
(五)輸出許可證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申請人登入本局「口罩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網址:
https://emaskep.trade.gov.tw)填寫資料(應填資料參考附件1)後,由系統進行審核
。
2、書面申請:申請人無法線上申請時,得填寫書面申請書(附件1,可至各地郵局或本
局索取)後,傳真或親臨本局(傳真:02-2396-5836、2321-7241;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湖口街1號),由本局協助將資料輸入系統,由系統進行審核。
(六)輸出許可證申請結果通知:系統檢核申請資格及數量後,以簡訊通知申請結果,符合
者傳送輸出許可證號碼;不符合者,傳送不符合原因。
(七)口罩交寄:
1、郵局辦理:寄件人將貨品交寄各地郵局,應告知輸出許可證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地郵局人員登入本局「口罩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查驗屬實後將列印輸出許可證標籤黏
貼於郵包上。
2、快遞公司辦理:寄件人將貨品交寄快遞公司,應告知輸出許可證號碼,由快遞公司以
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出口。
二、旨揭口罩申請輸出許可證及交寄流程如附件2。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9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