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為什麼精神衛生法不保障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作者: mewu (喵)   2014-06-15 20:14:41
※ 引述《a19930615 (喵喵)》之銘言:
: 如標題
: 憑什麼精神衛生法不保障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 難道他們長成這個樣子就是他們活該?
: 請問誰想要有病?誰想要跟其他人不一樣?
: 若是可以選擇的話,誰不想天生當個心理健康的人?
大部分的人格疾患確是如你所說的,為自己的病所困擾沒錯。
但是不是能完全套用在反社會人格身上?我持保留態度,
因為他們不覺得自己這樣有什麼不好,
也不一定瞧得起所謂心理健康的人,
更恍論去身為一個所謂心理健康的人。
精神病學家(Cleckley,1976),以臨床診斷,將反社會人格者的行為特徵,歸納為以下十
六項:
1. 相貌與智力均在中上,第一印象給人好感。
2. 不帶有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思想不紊亂,且不會有幻覺、幻想現象。
3. 不會有焦慮症與情感症症狀。
4. 對人對事,都無輕重緩急之分,也無責任感、義務感,所以在言行上無法取信於人。
*[
5. 缺乏坦誠的氣質,給人虛偽的印象。
6. 知過不悔改,無羞恥心。
7. 表現出侵犯他人行為,事先卻無明確動機或是計畫,多是起於隱藏的衝動。
8. 缺發是非善惡的判斷力,不能從失敗經驗中取得教訓。
9. 極端自我中心,不惜剝奪他人權利以滿足私慾,不顧他人感受,更不對他人有所回報

10.情緒冷漠而變化少,不像常人般受外因感動而有喜怒哀樂的表情。
11.缺乏領悟能力,不能見賢思齊。
12.不關心他人,卻強烈需求他人的專注與支持。
13.常在幻想狀態下對他人表現惡作劇行為。
14.沒有顯著的自殺傾向。
15.在兩性關係中,以自我滿足為出發考量,也從不付出真心或愛意。
16.生活無目標、計畫,也無方向,一切活動都表現出一些自毀性行為。
: 可能有人會說,
: 若是精神衛生法納入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 這樣大家就都說自己有反社會人格,
: 就可以盡情犯罪,
: 因為犯罪可能可以不用受到刑責,或至少可以減刑。
: 但一個所謂「正常」的人,
: 會只因為或許犯罪可以不用為他所做的負責,就去放火、殺人、強姦人嗎?
即使精神衛生法納入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這個前提成立,
還是要經過診斷,才能知道他屬不屬於反社會性人格,
人格疾患病程衡鑑準則包涵成長過程,長達數年,
不是這麼輕易就能偽裝的。
而一個你說的所謂「正常」的人,會去放火、殺人、強姦,應該會具備充足的犯罪動機,
(這部份牽涉法律我不擅長就不多講)而不是因為不用負責就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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