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作者: yTim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   2014-10-28 20:55:58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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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yTim5566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Lsolo
(b)文章編號: #1KJccp0u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likesea 信件辱罵
時間 Mon Oct 27 23:50:0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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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就本案檢舉之檢附證據,用字雖顯粗俗,但未到辱罵之程度,
亦未到處罰之標準,予以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Lsolo
4.不服理由︰
1. 被申訴人likesea於信件中寫有"你老媽給人幹,你老婆給人幹"這種語句,就主觀
認定與"幹你娘"等語意義上並無不同,皆為侮辱貶抑他人的用語。
2. 根據PTTLAW使用者違規與申訴處理規則第二條: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3. 而從信件內容觀之,被申訴人並非基於義憤進行情緒性措辭,其不雅言詞僅為侮辱
申訴人。
4. 因此,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已經違反該規則第二條。
5. 然實習法務認為,該語句並未達到辱罵他人之程度,與台灣之民情顯有不同。根據
實務判例,凡舉語句中有"被人幹"等語,皆有貶抑他人人格之嫌。因此,就實務面
來看,實習法務之見解與實務執法者相比,顯有極大的差異。
6. 實習法務判決具有約束力,因此,若"你老媽給人幹,你老婆給人幹"這類語句未達侮
辱之標準,代表PTT官方認可這類語句合乎使用者規範。這等結論十分荒謬,對於申
訴人以及其他使用者而言,皆是極為不良之示範。
6. 因此,申訴人再次申訴,期待PTT站方能夠與'實務界接軌,認定"你老媽給人幹,你
老婆給人幹"這類語句為侮辱之語句,並且還給申訴人一個公道。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 判決結果
2. 判決原始檢附證據
3. 103,易,316 妨害名譽
被告何冠德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上網至網路社交平臺
facebook(臉書).....先後繕打留言「幹你娘,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講!操你媽
我是跟你很熟唷!你他媽拿小孩,被人幹,被男友兄弟上!怎不拿出來講呀!出來當
面對質呀!死破麻!眾人幹!」
4. 97,易,590 公然侮辱
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
「俗啦(雜碎)!你是被人幹的」
5. 98,審易,494 妨害名譽
被告乙○○......辱罵「你這種單親老師就是要被人幹,我不但要幹你,連你媽也一
起幹」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經告訴人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6. 102,簡,2879 妨害名譽
核被告呂金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其以台語之「我說你有
病啦」、「你去被人幹啦」、「快去快去被人幹」等言語辱罵告訴人陳進發,係基於
同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論以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辱罵他人,貶抑他人人格尊嚴,所為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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