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加重部分撤銷,
改判水桶一個月,
由本板執行。
理由:
生活法律板置底文,
以及先前過往之管理方式,
對於他板事務嚴格規定不得帶入該板討論,
本板認為,
應有其必要性。
故其置底公告要求若涉及他板法律紛爭,
應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刪除。
涉及其他使用者,
也勸導使用者多利用代號。
本板認為,
對使用者而言,
應可了解板主之用意。
申訴人主張其本意並非將他板紛爭帶入生活法律板,
"自覺不是帶來吵",
因此主張不應遭水桶處分。
本板認為,
或許申訴人的確本意不是將他板紛爭帶入生活法律板,
但此部分的主張卻難以證實。
重點應在於,
一般人閱讀了申訴人之文章後,
是否認為這有可能會把他板紛爭帶入生活法律板。
本板認為,
的確有此可能。
申訴人在生活法律板將新聞連結 PO 上,
該連結報導及為本站特定看板之紛爭。
紛爭當事人之姓氏、涉及的看板均無毫無遮蔽,
一般人的確可能認為,
此將會將他板的紛爭帶入,
因此,
即使申訴人主張其本意並非如此,
板主之認定亦無明顯瑕疵,
應予以維持。
又板主認為,
此類事件並非生活法律問題,
此部分或許有疑義,
就本板閱讀申訴人之原文,
的確看不出這是申訴人自己所遇到的法律事件,
也看不出此是友人請申訴人代為發問之事件疑問,
故板主之認定亦無明顯瑕疵。
惟本板認為,
板主處申訴人水桶時,
基於申訴人為群組長,
故加重至三個月水桶,
此本板認為並不適當。
首先,
此案件並非已經激起重大紛爭,
且無其他事證證明申訴人乃刻意製造紛爭,
應無加重至三個月之必要。
又申訴人乃初犯,
發文之內容亦屬平和,
了解其爭議對多半使用者應有所幫助。
應有減輕之理由。
申訴人擔任群組長與本案並無關係,
無須僅因申訴人擔任群組長就加重其處分,
何況申訴人擔任板務部之群組長,
並非擔任本部(法務部)之組長,
其來到法務部生活法律板,
就是一般使用者,
本板實在無法認同板主加重之決定。
尤其板主回信應就事論事,
回信中有"沒看板規就沒看理由一堆群主長當成這樣?"
如此之語句,
本板認為板主亦尚缺斟酌。
承上,
本板認為申訴人違反二板規,
基於其初犯,
且文章內容用字平和,
內容對閱讀者有所幫助,
應合併處一個月即為已足。
故予以改判,
並直接執行。
另亦建議,
未來若有證據證明多數使用者希望看板風氣更加開放,
或許板主也可以考慮開放討論之範圍。
法務 longbow2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1.申訴人ID: ganbaday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b)文章編號:已刪除,文章內容會另行轉錄
: 3.欲申訴之判決︰將轉錄
: 4.不服理由︰
: ================有兩條之第一條===============
: 該板板規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版面相關貼文規定(8/2補) >>
: ~~~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包括
: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
: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 ~~~
: 該條解釋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常見違規宣導(為經驗談與舉例非全部樣態) >>
: ~~~
: 一、「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 ~~~
: 這與版主來信中所寫的【常見違規宣導已明示不得PO出他板版名】
: 顯然在字面上就有非常大的不同 (禁止貼出任何版名幹嘛不直接寫清楚呢Q_Q)
: 我的文章,從前後文,想討論的點很明確是在【眾多法官們的想法到底是A方或B方多】
: 開宗明義第一行就講想看看有沒有人比較多經驗(比較擅長搜集判決結果之類orz)
: 先舉例統神碰到的法官,是A論點。
: 然後再舉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以及自身親友例子,是B論點如下。
: ~~~
: 但為什麼身邊的朋友都沒有碰到這麼讚的法官,=______________=
: 明明是那種,指著ID罵的,不是推文無法證明是誰的喔,法院給的理由卻是...
: "網路有「匿名性」之特徵,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僅以網路帳號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 真實身分....(中略),已難逕認真實生活中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招致減損之危險"
: ~~~
: 很顯然是抱怨生活中的例子是B論點根本沒天理,哪有罵ID不算罵的orz~
: 發文目的是希望生活的案子能往A論點方向發展(罵網路ID=罵人),尋求多一點例證。
: 轉貼時我就翻版規,就是因為自覺不是帶來吵,因為我的重點完全在生活中的案子,
: 我也完全沒提這案子是哪來的(發生在別的網站),壓根不是在別板糾紛而來,
: 也沒有從他板帶任何事,更沒有繼續爭吵(文章超和平阿,只是對B論點哭哭而已)。
: 我幹嘛隔了這麼久去炒冷飯... 好幾個月前我自己都還禁止別人炒的東西,
: 這完全不可能有動機阿。畢竟從規定看來是需要動機支援的,無論統粉/統黑,
: 或者反串的,意圖都是看得出來的,而我文章明顯重點都在後面的問題,前面只是舉例
: 如果要將那些長長的規定,解釋為"只要提到板名都禁止",我認為太牽強了。
: ================有兩條之第二條===============
: 板主說另一個違規點是: 不屬於生活法律範圍。
: 而從上面"法院給的理由"該句,就能明顯看出這當然是身邊碰上的事情了...
: 就是因為身邊碰上了,覺得不合理才去找知名例子,只是又爬文爬到更震驚的反例
: (生活法律板網友舉的例子),所以更疑惑了這樣,但出發點還是因為身邊的例子呀~
: 也才會因此抱怨倒楣碰上B論點的法官,打上長長的無奈表情符號
: =============================================
: 再者,我認為我去信的態度從頭到尾不酸不嗆,我無法理解版主回信何需如此酸,
: 我確實認為置底寫的意思與信中說的"不得貼出版名"完全不同,意見不同而已有必要嗎?
: 畢竟帶事情去其他板吵,這不正是法務部、板務部都討論過,很清楚的糾眾鬧板模式,
: 怎麼會跟"PO出板名"相等呢,我是真的不這麼認為,並不是在凹,
: 憑甚麼意見相左,就可以酸別人群組長怎麼當的?
: (禁止討論他板事務的板不少,沒有PO出版名就算的,我不覺得我對規定文字理解有誤)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如下轉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