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判決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3-31 23:00:36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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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antistar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avchi
(b)文章編號:#1L6OIzGx
3.欲申訴之判決︰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7735741.A.43B.html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1.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
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但版主的警告及水桶判決並非是設計過的文字,僅是單純發生效力作用之公告
亦即此公告並無著作權可言。
2.承上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著作權法已明定政府機關的公文皆非著作權法所保障,也就是無著作權
同理可得版主所做的單純判決亦無著作權可言
因為所謂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單純判決的宣告,何以有文學或學術創作可言?
3.依以往判決來看
所謂開放水桶公告做簽名檔影響甚大
但影響究竟多大? 有多少影響或造成何種衝擊並未明確講出
僅以影響甚大一句帶過理由不夠充份,就像服貿的利大於弊講法一樣
且簽名檔功能是個人言論自由的表達並無疑異
如僅以簽名檔有何功能應討論便做為駁回理由就更讓人無法接受
用無著作權的內容做為違反的理由毫無道理可言
若未侵犯著作權者,怎可以此箝制言論自由?
何況還是可受公評的版主判決!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皆明確表達判決不適當,請予以撤銷。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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