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將簽名檔視作廣告判決

作者: supermars (酸民好會自嗨XD)   2015-10-27 01:52:15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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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supermars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1MBb77t4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1. 使用者supermars長期利用簽名檔、名片檔,或內文中放置自己的部落格連結,並疑似
有廣告行為。前後經本板及其他法務判決三張罰單,後遭站長撤銷。
(原因:#1L-Ykm0M (PttLaw)),故本案就其現有於Ptt站內之證據判定,先行述明。
2.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顯示,簽名檔有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與本站常見之「個人網站」
、「個人部落格」等顯有差距。
3. 檢舉人提供之line官方網頁說明:「LINE@ 生活圈」帳號為「行銷工具」,與一般看
板文章常見之「群組」有所差異,顯有行銷自身(不問是否商家),之廣告行為,本板
認為和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五項,與先前brainfighter站

公告#1DjOOyR6 (SYSOP) 相符,予以罰單一張。
4.不服理由︰
1.#1L-Ykm0M (PttLaw) 這篇文章申訴許久,最後也因證據不足而駁回罰單。
當時的簽名檔(名片檔)與現在被申訴的簽名檔(名片檔)一模一樣。
因此本人supermars依舊不符其第一項指控。
要指控請拿出證據,像是提出我的簽名檔有"指使等惡意意圖"讓鄉民點網址!
或該網址有任何紅利或邀請碼的直接圖利網址,不然自己辛苦建立的有內容
的部落格名譽,毀於這樣不斷的惡搞與草率判決,有損PTT的自由精神。
欲指控一件事情,請指出哪一篇文章在有簽名檔時,其內文都是都空洞無內容
且違反版規?因為這樣子的文章附上簽名檔,或是放在文章裡面的網址,才是
專門廣告的廣告商有的行為,我不信現在站上管理的年輕人無法分辨、看到黑影
就開槍,這種"習慣"身為掌握生殺大的版務來說,絕不恰當。
2.檢舉第二點提到『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所以跟個人網站有差距??這一點由我來一一
舉證,目前簽名檔中只有:(簽名檔完整網址放在第五點)
A.Google的blogger是我寫遊戲或3C教學相關文章的私人部落格
其主要的目的沒有其他,就是分享遊戲心得、以及3C相關的教學、還有影片心得等
個人無商業化的文章。
PTT是自由發文與分享的地方,只要符合版規站規都可,這是我這帳號十多年以來
所遵守的發文規則,並樂於分享自己的文章給大家。喜歡的人自然會透過我的簽名檔
關注我的部落格。
B.youtube,我的遊戲錄影放置處,youtube可以無容量限制、無檔案大小限制上傳,
是全球最大的影片上傳網站,也是GOOGLE的服務,不是只有我在使用。
(我的部落格以遊戲心得介紹、3C教學與開箱、外加一些哩摳摳的文章,同時影片
上傳的youtube用的是我個人帳號,內容除了遊戲之外也會有其他分類的影片,上
面的影片絕大部分都是用在部落格文章內的影片展示遊戲狀況,剩下的可能有體育
影片、3C教學等個人手機錄影等等私人影片)
這是個自由的社會、公開的知名平台、至少有8-9成的鄉民都知道的"youtube",
難道法務不知道嗎???
C.Facebook的粉絲團、Google+社群都是將我些好的文章分享上去,或是有時候閒聊
瞎扯淡、或是在生活中看到有趣的新聞、生活資訊等發言分享的平台,同時,兩邊
文章的部分都是一樣的發文內容,唯FB擁有時間排程的功能而文章數較多
也就是我的部落格文章寫好之後分享到FB跟G+給『自願加入』的讀者閱讀。
FB跟G+都有各自的習慣用戶,有人愛FB不愛G+,有人則相反,開立兩邊並無
任何惡意行為。
法務是哪裡有看到簽名檔上有用錯誤、引誘的文字騙鄉民點選??
一個人如果對標題沒興趣,難道會去點選???
我的簽名檔、名片檔上面寫的就非常明確,中文白紙黑字寫著遊戲、3C教學等等
的字眼,難不成今天想要找其他訊息的人,看到這個會來點???
更何況,在簽名檔放置有google ad等附加廣告的部落格,在PTT站規中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內部的資訊跟介紹有落差、甚至明顯文章都是叫你購買東西、直銷洗腦等
,這種才不會被允許,進而懲處。(violation版在我的上一篇就是個很明顯的判例)
因此這一條完全不服法務因為"自己的想法"強加罪於我的身上而判刑,這動作叫做
栽贓,不叫依法處理!!
D.LINE@是LINE的延伸通訊服務,其主要功用就是給申請者發訊息給"自行加入"的人。
本人申請的唯一目的只是用來發送文章,同時提醒有LINE代幣之類的即時訊息,
而LINE@的申請帳號資格完全不需要公司行號證明、也就是蕤變一個有LINE的人
都可以申請來用,並非版務所自己想的要行銷、要商業化、要賣東西才能使用,
不!!他也可以單純變成一個飲雙方身分的溝通工具而已。
法務在開罰單時的判決文中,用這一點來當作判決的"理由",請問是否有和資料
佐證?
還是法務"覺得"他自己只想到LINE@唯一的功用就是如此?
錯!!一個工具不是只有一種用法!!法務這樣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觀念根本就是在
強加罪名打壓!還是版務覺得簽名檔上要放上我的真實LINE ID給別人騷擾嗎??
不希望的話,LINE@絕對是個很好、且保障十足的通訊工具。
APP是死的,使用的人面是活的,不是看到LINE@官方說啥就是啥,要有自己找證據
的能力,本人就只是藉由LINE@的訊息通知功能,告知訂閱者有新文章而已,同時當
訂閱者有事情想回報、討論、或是閒聊,都可以在不知道雙方ID之下"快速"溝通
,保障訂閱者與本人supermars的個資。
法務是從哪裡有看到用LINE傳訊過的任何訊息?? 沒有!! 沒有還加上這個罪名
給我???這是哪門子的法務???這就像看到廚師手上拿著刀,你會直接控告他殺人
嗎?不會,法官講求的是證據,更何況...站方並無限制個人部落格加掛"廣告看板"。
同時,有用FB的人就知道,就算你訂閱FB粉絲團,其文章會被其他訂閱的粉絲團
或好友訊息給蓋過去,這樣子完全無法第一手得到新文章資訊,相較之下LINE@
的通知更為清楚、快速,這就是我想試試看LINE@的幾個原因,別無二心,但使用
的經驗來說,LINE@真的限制頗多,唯一好用的就只是讓讀者有匿名的溝通管道而
已。
而且判決者提出的七個不同的網頁理論,代表其本身沒有寫部落格的經驗,專業度
不足!!
因為在同一個BLOGGER下,每一篇文章都會有自己獨立的網址,1篇文章即有1個網址,
1000篇就有1000個網址!這有甚麼大驚小怪的?現在免費的部落格那麼多,PIXNET
、XUITE、BLOGGER、YAM、新浪、WORDPRESS等其他太多太多我沒去記名字的
網站,這有甚麼好大驚小怪??難不成PTT使用者要發表心得文【只能】在PTT上
寫嗎?
法務知不知道PTT上的文字與上色,跟這些部落格的上色排版系統還是差很多的?
光是最簡單的把單一文字放大縮小、文字上色、文字上底色、放上會動的表情圖
就只需一根手指頭用滑鼠點一點就行了,PTT的架構能嗎? 這一點回報給法務知悉
一下....
而且,我的文章發表頻率與發表位置都非常守規矩(版規站規),文章內容也是言之
有物!!
何況,哪個國家的法律、或是PTT站規有規定一個習慣寫文章的人只能擁有一個
部落格才算正常?擁有第二個部落格就是異常?因此本人對這一個判決也完全不服!
對了,判決者不知道是否懂得資料的備份?
當初將同樣的文章放在A跟B的部落格上就是避免其中一個網站當機而資料遺失,
(尤其是PIXNET近期到晚上會非常LAG,這是伺服器異常的前兆)
法務懂不懂一個的心血消失的那種心情??所以一個人擁有多個部落格並不需要大驚
小怪,何況,我目前也只有PIXNET、BLOGGER而已,如果你有去BLOG版多逛逛文章,
或是多了解部落格是甚麼東西,期自己架站或用BLOGGER或用PIXNET這種三種不同
類型的寫文章平台差異在哪裡,我想你就不會如此的草率。
PIXNET,免費、不用自己花錢架伺服器,有固定的功能可用,要改功能或版面得需
有一定的CSS功夫。
BLOGGER,免費、不用花錢洽,基本功能非常陽春,要功能需自己去找網路教學建設
,所幸,因為blogger使用人不少,網路上清楚的教學也很多,免費工具
也多,所以用這個blogger建立起來的網站會非常的有成就感。
WORDPRESS,有免費與付費,前者功能限制過多,因此選WP的人通常都是自行去找
國內外的伺服器租借租用,並架設WP的部落格,而部落格能擴展的功能更多
,但也需要較多的網頁技巧。
以上是回報給所有版務跟檢舉者看,除非你們抱持著迫害、看笑話的心態,那我也不
想再多跟你解說甚麼了!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是我的另一個部落格,也是從寫文章以來最久的一個部落格,
主要是因為版型與功能都沒有Blogger來的多,加上PIXNET近期的伺服器很不穩定,
因此近期才自行把玩Blogger的版型設計之後,將blogger作為自己文章的備份網站。
同時,文章也都是同步於PIXNET與BLOGGER之間,也就是說!!兩個網站的文章是一模
一樣...其簽名檔中只有放BLOGGER的網址,並無PIXNET!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擺放也僅僅是擺放而已,在第一次檢舉後就沒有在個人ID
指引他人參考本人簽名檔之類的語言,這樣除非有心要惡意栽贓檢舉的人,
誰會知道 Q 我的簽名檔而找到PIXNET ?
3.申訴文中也提到了部落格中附加的廣告疑慮,這一點我有問過小天使有關
『PTT站方是否有限制使用者在簽名檔中的部落格文章內的GOOGLE AD等廣告』
小天使告知的答案是『站方沒有、全看每個版上的版規而定』
【以轉錄與小天使的對話問答】 #1MCHvB7t (PttLaw)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46059595.A.1F7.html
因此在前一次被申訴案件中,同樣的,該名申訴者也有提到部落格中的廣告,
最後也被站方駁回,理由為『無法確定是否有因點擊獲利、或是明顯誘導之文字,
並無證據證明與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之廣告成立要件,即謂散佈及獲利』
這一點我在當初申訴時 #1LtPfTvj (pttlaw) 的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
之證據︰ 項目中,也清楚明白的提到了 GOOGLE AD等部落格廣告的規範與限制
,也就是如果超過GOOGLE AD的規範(ex:誘使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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