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本人違規案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2016-01-28 15:44:28
判決主文:
申訴人之情節為輕微者,其水桶處分改判為原處分期間1/2。
判決理由:
本案中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案件相關議題探討,PttLifeLaw所探討之內容
為一般使用者所遇到的生活類型法律案件,而非特定之族群如教師等評議會、訴願等
類型之討論,亦於非生活法律文之釋義中提到,「對法條有疑問、對社會現象之法律
適用(建議洽LAW板)」,因此系爭情形應於LAW版討論較為合適。
又按PttLifeLaw之規定,「有違規者,將依情形處理水桶一至三個月;情節輕微者,
得予以減半之」,本案應適用為情節輕微者,因此予以減半。
Ptt法務部 PttLaw法務
※ 引述《yanginru (星空幻羽)》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yanginru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b)文章編號:#1MbqL-Fk (PttLifeLaw)
: 3.欲申訴之判決︰
: 水桶一個月
: 4.不服理由︰
: 甲.當初所發文章,主觀意念為擔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接受義務召集諮詢
: (無給職的義務性工作,並無違反有利益關係或商業行為之認定),接觸到的案件。
: 乙.且該案件申請人為朋友(版規允許替朋友發問)。
: 丙.且政府機關常有依據上級機關之行政指導就做出行政處分,卻未提供給被處分人
: 相關證據查閱情事常有所聞,亦非難謂生活上法律事務。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甲.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
: 乙.本人於FB討論區幫朋友發文求助頁面(https://goo.gl/8kQsAn)
: 丙.關於生活法律發文釋疑內亦規定商業行為禁止,並無明文規定無給職亦禁止範圍
: ,乃擴大解釋,違反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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