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pttlaw板判決

作者: jackals60 (Sixty Jackals)   2016-03-16 20:26:43
1.申訴人ID:jackals60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2
(b)文章編號:#1MwJ76NE
3.欲申訴之判決︰
判決理由:
本案中並未針對俗語部分認定,如被檢舉人將fxxxD拿掉
僅就「龍交龍,鳳交鳳」部分即可為簽名檔,透過檢附之證據可推定出原使用
者ID,此部分並未經原使用者同意,且本案檢舉版之法務裁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予以駁回,全案終結。
4.不服理由︰
本人不解為何增加fxxxD即可推定出原使用者ID?
使用者funkD並非公眾人物或知名人物,若將本人簽名檔公諸大眾,
試問能推定出fxxxD即funkD,而非fireD、fundD等的有幾人?
若依照判決邏輯fxxxD不準使用,是否諸如fireD、fundD、junkD等ID,
皆不能在推文龍交龍 鳳交鳳這類俗語及概念後,將推文內容納入簽名檔使用?
龍交龍 鳳交鳳之概念本在民間廣為流傳,以funkD曾經推文此民間俗語,即推定fxxxD、
fireD、fundD等等,f開頭D結為之ID皆為funkD,是否過度擴大解釋,違反比例原則!?
簽名檔中之fxxxD之意思,即為fxxxD本義,並非馬賽克或fireD、fundD等諸多類似ID
pttlaw版既認定fxxxD即能推定是funkD,而非fireD、fundD或fxxxD等等,
還希望能提出合理說明,勿以主觀認定過度解釋。
本人在諸多疑惑之下,實在不能接受。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6-03-22 15:00:00
本版無上訴功能 全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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