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7p83n 站內信騷擾 判決不服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2016-08-23 00:49:28
※ 引述《k7p83n (薛斗)》之銘言:
: ※ 引述《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之銘言:
: : 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 :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 :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 騷擾行為。
: 根據我那篇的判決原文
: 判決說明:
: 使用者已表示不再接收 k7p83n站內信,k7p83n仍持續寄信,視為騷擾,
: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處罰單一張。
: 難怪我一直看不懂你到底要用哪條判我。
: 根據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我完全沒有違規,因此我不應該被禁權以及罰款。希望可以盡快還我使用的權力,謝謝。
看不懂是你的問題,自己數項次數錯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第一項
二、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款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第一目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之三
之前站長判決先例,擴張解釋本規定
認為經對方明示拒絕,仍持續寄信或水球者,便該當本款之要件。
本板亦有多次相關判決,請自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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