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epravity惡意不執行判決與廢弛版務

作者: 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   2016-09-23 01:36:32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 引述《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之銘言:
: : 此乃拘泥文字之狡辯,差數小時才滿一周並非重點
: : 重點在於長時間未上站之行為
: : 此即de版主惡意怠於執行判決之結果
: : 本判決為公開資訊,自可由guest帳號或他人處得知
: : de板主於判決公告後『異常』長時間未上線,又『剛好』於水桶處分屆滿後術小時
: : 開始上線,已得合理懷疑其惡意規避該判決處分,以達對他人造成不利益之結果
: : 屬權利濫用,應檢討其適任性。
: : 1.本人所檢舉確為『本次』廢弛版務行為,對於de板主過去未有廢弛版務之行為
: : ,並無異議
: : 2.板主既有相當之權利,自負有相對之義務,不得以『使用者運氣不好』
: : 為脫免責任之理由
: : PTT處理是否上站處理版務向來以兩次上站時間之間隔為依據
: : 前項論述尚非無據
: : 對於:
: : 『補充3(本來不太想說的)』
: : 本版辯論權自屬當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行使之權利
: : 若de板主有難言之隱即無須勉強
: : 靜待站方法務判決即可
: "此乃拘泥文字之狡辯,差數小時才滿一周並非重點"
: "PTT處理是否上站處理版務向來以兩次上站時間之間隔為依據"
: 矛盾了妳自己知道嗎?
這並沒有矛盾,由於你需要教育,特此跟你說明
板主長期未上站,其內容之『長期』即需定義,為一判斷標準
而判斷的對象就是板主兩次上站中間隔的天數,而此一 天數是否達前述判斷標準
則有賴本版版務做認定
不知de板主有何不解之處
: 第一點就算用最嚴格的標準依規定我還是沒違規
: 至於可以用GUEST與從他人得知云云,哪來這麼多小劇場,未免把自己看得太高,
: 就為了一個虛擬的帳號我需要花這麼精力玩搞的自己不能上站,
: 只是推文又不是發問,多拖妳三天可以害妳需要請律師?我還真找不到理由要搞妳 = =
: 為了這前後矛盾還想那麼多真難為了,如果你還要回可以麻煩想個比較切實的方法,
: 萬一哪天我真的想搞人可以用的嗎?最好要讓我可以上站可以發言,感謝 :)
: 我本來不太想說的點,就只是我覺得妳真不幸難得沒上就剛好有事情需要快點做,
: 感覺這樣說像是在落井下石又像幸災樂禍而已,不知道你又連想到哪了,從妳說的
: "PTT處理是否上站處理版務向來以兩次上站時間之間隔為依據"
: 我根本無罪為何要脫罪?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以上推論均基於客觀事實之合理懷疑,故無根本無罪之推論
固然de板主必定以巧合、剛好、我也不知道怎麼這幾天就不想上線
等主觀理由作為抗辯,惟只要客觀之推論成立,主觀的抗辯只影響
成立之責任為過失或是故意責任而已,至於de板主為故意或過失,此乃站方法務之職權
內容,在下不便置喙。
de板主行事高深莫測,我不明白,所以自然我也不明白為何判決已然確定,但卻執意
用不正當的手段以致本人禁言時間剛好可以完整執行
本件事情閣下以蠻橫手段刪推文、禁水桶在先,好聲好氣跟你溝通也被用一兩句漫不著邊
的理由回絕,直至於版上辯論,明明終局裁判做成前已經證明處分理由不存在
卻不願預先改正其處分,而後判決確定後,又以不當手段惡意使處分時間經過。
莫非以上事件de板主都打算以一句你比較倒楣帶過嘛?
觀閣下於版上之處分,缺乏法律素養,變形蟲似的商業法律問題暫且不表
對於違規的判斷也常流於恣意,惟會來問問題的版友多有火燒眉毛的是要處理
故並未對閣下判決提出異議,但閣下似乎毫無反省之心,此舉對貴版發展並無好處
望您戒之、慎之
既然de板主新增抗辯,在下出於禮貌也必須加以回應
『附帶一提,妳知道我想拖妳,根本不用自己第一時間來這板回應你的申訴,
等法務站長通知,然後再拖到最後一刻就可以開始拖起嗎? = =』
1.對於判決之正確性與否,處於未定論時,處分本應暫緩執行
於本人正式提出前訴訟時,處分即應暫停,此乃你第一項疏失
2.即因為你未做前項拖延,故本人並沒有提出本項抗辯
單純希望取回應得的權利。
3.若如您所言,每次答辯前均有7日之時限,還可以拖延到最後一刻,在加上法務
需要判決的時間,PTT全站一個月以下的處分機無監督機制可言
因縱然做成撤銷判決,處分時間亦以經過,受害者默默自己吞下去,濫權板主繼續
找下一個水桶對象。各下莫非認為如此才是應有之秩序?
4.幸好閣下不是在生活法律版發文,若依閣下一貫之見解
此種發言有鼓勵違法之嫌,可能被水桶兩週,更有甚者,若得以講出理由
將受到一個月水桶的判決,您該感到慶幸
雖然還是對我造成了損害,還是感謝您沒有用第一種手段直接拖延答辯時間
而是直接無視本版判決的方法導致我實質受水桶處分的結果
另外提醒您 水桶處分以公告做成
亦須以公告撤銷
請de板主盡速履行本項義務,非謂本人以不在水桶名單,事件即已終結。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