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本版5054 qu20的證據經過編輯應即失其效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6-10-27 15:56:49
判決主文:
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板之證據即經編輯失其效力,仍不阻卻其一罪不二罰之事實。
其於Violation之事實證據仍具備證據能力。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guohuo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 (b)文章編號:5054
: 3.欲申訴之判決︰本版5054的證據 經過編輯 應即失其效力
: 不應採信編輯過的證據而做出判決
: 4.不服理由︰根據 批踢踢違規檢舉中心 看板《Violation》
: 三.3.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 其證據毫不足採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本版5054經過編輯 失其效力
: 文章代碼(AID): #1N_Z4xUG (PttLaw) [ptt.cc]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