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一、
經查申訴人於 Violation 遭檢舉且以遭懲處之案件,如下:
#1Ok4OcSl
#1OkMkB8V
申訴人本次申訴之案件雖無如上述兩案有謾罵、貶低檢舉人之言詞,
但申訴人於短時間內多次寄信予申訴人(3/2、3/3、3/4皆有寄件)。
其 「以一定數量之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之違規事實明確。
檢舉人顯不願接受申訴人之去信,遭開立罰單後仍續行寄信,
Violation 法務於 #1OkMkB8V (Violation) 亦有勸告。
顯見其罰單無法遏止申訴人寄信予檢舉人之行為,
開立罰單以及處以停權並無不妥。
二、
關於所謂貶低申訴人人格之部分,
本案中,除去本案外,有兩次遭同一人檢舉且皆成案,
Violation 於判決中述「本板自當合理推斷其為惡意使用站內信」
申訴人遭開立罰單後仍不停止相關行為,本板認為屬合理推斷。
本案業經終審判決,全案申訴駁回。
※ 引述《shadowpower (POI)》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hadowpower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OkkaOrK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被檢舉人短時間內經本板開罰後,仍續行寄信,雖本案證據 #1Okj2wX4 (Violation)
: 尚難稱有侮辱或謾罵,但綜觀三篇檢舉事證,其係有站內信騷擾之事實,違反使用者
: 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應處罰單一張以上。
: 然被檢舉人短時間內連續違規,本板自當合理推斷其為惡意使用站內信,處罰單一張
: ,停權一個月。
: 4.不服理由︰
: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 1. 不服部分
: 判決已說明無侮辱或謾罵,卻為何反認定是騷擾?
: 只因為連續寄信就算騷擾嗎?後來寄信是因為他檢舉我,我反問他對於他檢舉行為的感受
: 第一次則是我問他對於他自身行為看法
: 當然你每次判決都主觀認定我是以疑問句辯稱並無此意
: 2. 公然貶低人格部分
: 依據#1OklGBMA (PttLaw)判決內容
: 節錄
: ...自當考量個人能不能接受他人這樣的批判。
: 顯然檢舉人無法接受這樣的信件內容,但沒辦法接受是一回事,
: 然其內容使用了「低賤」、「卑劣」之攻擊性用詞,故判決違規並無不妥。
: 明顯在#1OkkaOrK (Violation)判決中使用了"惡意"之攻擊性用詞
: 同時我在此表示我不能接受這樣的用詞
: 因此依據前判例屬於貶低人格,又位於公開版面所以是"公然貶低人格"
: 就社會實務上,無論是"個人能不能接受他人這樣的批判"或者是"使用攻擊性用詞"
: 都不是判決妨害名譽之類罪名的依據,請見以下兩個例子
: 罵邱毅「垃圾」九把刀無罪定讞
: 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男被告公然侮辱判無罪
: 垃圾、人渣都算攻擊性用詞,而對方也明顯不能接受才提告
: 但法院並沒有因此就判定原告勝訴,所以這兩點都不是定罪的主要依據
: 再說,你除了用這兩點不符社會通念的標準定罪外,你還多加了自由心證的部分
: 所以我為何一定要罵他?你又為何一定要認為我是想罵他?
: 一個月前你的社會經驗告訴你"並不會有人認知自己「低賤」或「卑劣」"
: 這篇文章之前你的社會通念告訴你"對別人使用不能接受的攻擊性用詞"就是貶低人格
: 現在你還堅持我一定是想罵人嗎?
: 又如果字面上沒有該意思,但閱讀者偏要解讀成該意思,那到底是誰在罵誰?
: 又如果我沒有罵他的意思,你卻認定我一定是在罵人,那你算不算貶低我人格?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罵邱毅「垃圾」九把刀無罪定讞
: https://goo.gl/ZrVfCI
: 新聞節錄
: 前立委邱毅不滿作家九把刀去年在臉書上,用「冷血」、「政治垃圾」與「王八蛋」罵他
: ,自訴九把刀妨害名譽,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九把刀是在評論可受公評的事,並非謾罵邱
: 毅個人,且邱毅自己寫文章也常用「畜牲」、「孬種」等否定性言詞,昨判九把刀無罪定
: 讞。
: 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男被告公然侮辱判無罪
: https://goo.gl/T90bD2
: 新聞節錄
: 作家馮光遠4年前寫文章罵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而挨告,雙方訴訟期間,
: 一名陳姓男子在臉書PO文提及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還以「標籤」功能連結盛治仁的
: 臉書帳號,盛治仁認為名譽受損怒提告,但新北地院認定陳男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合理評
: 論,今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