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被檢舉人於信件中表明不要再次來信,
而證據中顯示,在被檢舉人表明拒絕收信之後,
申訴人於同天寄予9封信件,故本案騷擾成立,法務判決並無不妥,全案終結。
申訴人提及之看板水桶或者刪文等情事,應向板務部門提出申訴。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章 第八條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章 第九條
關於前項之認定,無人擔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組長認定之。無人擔任小組長之群組,
由本站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