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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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dayend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
原始檢舉文章編號:#1PnFIM0r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1:#1PnFK5ma (我與sargent的私信)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2:#1PnJo5wG (daysend 公開上述信件)
daysend >> 公開信件者(非私信當事人)
dayend >> 我
如同上述:daysend 自行公開 dayend 的私人信件,
我同時檢舉相似ID亦被駁回?!(不在此討論)
事實上sargent就是daysend。
sargent在日記版文章自承公開私人信件。
文章:#1PnVDdqR
3.欲申訴之判決︰
判決文章編號:#1PnUuzk2
PttLegist判決理由:
檢舉不受理。
請使用者逕向版主檢舉之。
4.不服理由︰
到底PTT可否未經許可公開私人信件?如果不行,
為何不受理而該向板主檢舉?
事實上到Violation檢舉前,已向事發處的邊緣版版主求助。
然事發當時,該板並沒有"公開私信件"罰則,
板主告知未經授權公開私信此舉違反PTT法規(事實上也違反現行中華民國法規),
建議我到Violation板檢舉。
後與邊緣板板主討論,板規與PTT法規牴觸時,板上無法處置也頗為奇妙,
版主於當日增設禁止未經授權私自公開信件板規,但告知公正原則不溯及既往,
本人對該板板表示感謝且理解此作為,故前往Violation竟遭駁回!
不服!
Ps1.如果連犯錯人自己都知道公開信違規(sargent在文中自承 #1PnVDdqR)
沒想到判決解果是駁回,那麼
Ps2.若因為PttLegist因為公務繁忙被同時檢舉相似ID此事蒙蔽,認為是本人
親自公開私信造成判決失誤,那麼請法務部多添人馬。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本人 和 sargent 的私信:#1PnFK5ma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daysend (與sargent同一人 ):#1PnJo5wG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將信件公開於許多版,昨日已遭跨版多次轉載使daysend吃上罰單。
sargent 文章自承蓄意攻擊我#1PnVDdq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