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組務判決#1QL3viyQ(Sub_GMobile)應予撤銷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8-01-10 14:43:17
閣下的程序錯誤,
請向板務部申訴。
Ptt法務部 PttLaw法務
附註:
1. 於看板中發表不當之文章或推文,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
無管轄權限。
2. 看板違規請向板主申訴,若對板主之處置有疑義,請向看板所屬小組長申訴,
若對小組長之處置有疑義,請向所屬群組長申訴,若對於群組長之處置有疑義

  請向板務站長申訴。
※ 引述《yoyodiy5566 (大師5566)》之銘言:
: 1.申訴人ID:yoyodiy556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elmocc01
: (b)文章編號:#1QL3viyQ (Sub_GMobile)
: 3.欲申訴之判決︰
: ( 將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一、事實部分
: PokemonGO板板主以yoyodiy5566(被處分人)違反PokemonGO板板規2-4-3有關「複
: 數帳號」之規定,對被處分人處以水桶30日之處分,被處分人不服,於組務板Sub_
: GMobile板提出申訴,小組長仍以被處分人違反「複數帳號」之規定,判決「維持
: 板務原判決」。
: 二、理由部分
: 1. PokemonGO板板規有關「複數帳號」之禁止,係指「使用複數帳號」進行遊戲
: PokemonGO板板規第2-4-3之規定,轉錄如下:
: 2-4-3.本板禁止 使用/討論/推廣 模擬器、Fake GPS、異地代登、修改遊戲數值
: 之軟體、
: 複數帳號、需要登入PMGO帳號之非官方程式、利用系統漏洞等,
: 以上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之方式
: 違者水桶30日,且視情節予以退文處分。
: 其上下文串連閱讀,應為「本板禁止使用/討論/推廣…『複數帳號』…等非常規方
: 式『進行遊戲』之方式」,其要件包括:
: (1) 文章中包含「使用/討論/推廣」等文字
: (2) 文章中包含「複數帳號」等非常規方式之相關文字
: (3) 文章中包含以「複數帳號」等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之相關文字
: 2. 複數帳號之認定,非以註冊者認定,而係以使用者認定。
: 有關複數帳號,無需確認該帳號之註冊者是何人。若有某一使用者使用一個以上之
: 帳號進行遊戲,即便該些帳號並非全部由該使用者註冊,只要該使用者實際使用一
: 個以上之帳號「進行遊戲」,即為「複數帳號」。
: 3. 「登入帳號」之行為,並非「進行遊戲」。
: (1) 板規禁止「非常規方式」,係為維持遊戲之公平性。
: PokemonGO遊戲公司對模擬器、Fake GPS等所謂「非常規方式」雖未徹底嚴格管
: 制,但一般認為該公司不鼓勵此等「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原因在於:
: PokemonGO係一款虛擬與實體結合之遊戲,遊戲公司鼓勵玩家親臨現場,以真實
: GPS訊號提供給伺服器,用以確認玩家位置,並於虛擬遊戲中呈現對應的場景。
: 以「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之玩家,不必「親臨現場」,即可透過假的GPS訊號,
: 或藉由他人於異地代為進行遊戲等,此種「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之行為,係以
: 較簡單之代價,輕易取得正常玩家費盡苦心(例如長距離步行,甚或搭機出國)
: 才能取得的遊戲成果。複數帳號,則係一名玩家透過不同帳號取得更多遊戲之
: 成果,或以俗稱「小帳」之帳號,協助主要帳號取得「道館佔用」等遊戲成果。
: 故以「非常規方式」進行遊戲,係破壞遊戲公平性之行為。
: PokemonGO板本於此原則,訂下板規2-4-3,雖較遊戲公司更為嚴格,但確係基
: 於維持「遊戲公平性」之立法目的。
: (2) 「登入遊戲帳號」並查看該帳號內之資料,非屬「進行遊戲」之態樣。
: 被處分人於發文中陳述如下:
: 「我兒子有個帳號,一直沒什麼在玩,最近我打開那個帳號」
: 小組長根據「最近我打開那個帳號」,認定被處分人違反「複數帳號」之板規。
: 雖經被處分人說明,其係與兒子共同檢視該帳號,但小組長並對此節未多所論
: 述。事實真相究竟如何,畢竟無法重回現場檢視,故此部分或無須爭辯。惟,
: 依文章所述,僅能認定被處分人確有登入兒子之帳號並檢視帳號內之資料,卻
: 無法據以認定被處分人有使用兒子的帳號「進行遊戲」之行為,故與PokemonGO
: 板板規2-4-3規定之要件不符,更無任何破壞遊戲公平性之疑慮。
: (3) 綜上所述,被處分人文章中並無「以複數帳號『進行遊戲』」之相關文字,
: Sub_GMobile有關「維持板務原判決」之決定,與PokemonGO板板規不符,應予
: 撤銷,PokemonGO板板主對被處分人水桶30日之處分,應併予撤銷。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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