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人ID:frojet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ngbow2
(b)文章編號:#1RtuLuj1 (Board-Police)
3.欲申訴之判決︰#1RtuLuj1 (Board-Police)
4.不服理由︰
(1)該判決提及nicetree所提三項檢舉案,只有一個屬於他自己的檢舉,其餘皆非當事人
為何這三個檢舉案卻是一併考量,一起判決,這點違反當事人檢舉原則。
(2)該篇申訴文提及以下文句。
再查,
被檢舉人亦曾被本局認為以機巧方式洩漏他人個資之情況
〔參#1RukxiFR (Board-Police)〕,
對於被檢舉人疑似洩漏個資之行為,本局認為實不應輕易縱容。
形容機巧方式洩漏他人個資來中傷我,有損我名譽,GPtime的案件
完全出自於GPtime先前惡意挑釁與抹黑,我為了自清才公布我寫給他的信,
何來機巧而言,我也曾說過 我是不小心沒碼乾淨,看板警察懲處我,算我倒楣,
但豈可用前案斷定我是機巧呢????? 然後藉此幫nicetree所提檢舉案,
找出合理理由來判處,難以信服。
(3)從longbow2判決中,我才知道我真正碰巧,longbow2通篇判決,都是推測我可能已知
但事實上我真的不知nicetree真實姓名,這種莫須有推定,羅織入罪實在荒唐。
站長也是法律人,大可以去地檢署查閱我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傳票,然後利用傳票
資訊來得知nicetree本名。我傳票都沒收到,何來判定我已知nicetree真實姓名。
(4)從longbow2判決中,才知道nicetree是取自他自己的諧音,千年樹妖一詞也是他自己
對號入座,但就是因為他的ID有個樹字,他才這麼敏感。但不代表幫他取X樹等相關
綽號,就一定知道他真實姓名。
(5)再查longbow2先前判決#1QhAVBgT (Board-Police),提到以下文句
惟就本案而言,檢舉人被洩漏者僅真實姓名之一部分,
並不符合前述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所附註
(A)、(B)二目需"同時符合才處理"之要件,
亦難符合第(D)目之識別性要求,
難認已達本局處置之標準,
故本局對被檢舉人不予處罰。
而本人先前的推文,稱nicetree為 您X樹 (中間X字,避免再犯,故先碼除)
台灣姓氏中,您是罕見姓氏,真有千萬分之一nicetree姓氏為您嗎,
再者,我本來就慣用您來尊稱對方。 如果nicetree不姓您 這個姓氏,
那根據longbow2先前對於canandmap被洩漏個資相關判例,
我亦無洩漏完整真實姓名,所以該判決結果,有明顯違反longbow2先前自己判決,
(6)基於以上理由,請撤銷這次罰單處分。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nicetree所提三項檢舉案,因鎖文緣故,無法再轉錄至本看板,鑒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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