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aBFy0HA (Violation)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23-05-12 11:12:24
罹於追訴期,不予受理。
※ 引述《eminem2003 (呂氏春秋)》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eminem2003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aBFy0HA (Violation)
: 判決說明:
: 被檢舉人極短時間內寄送多封信件,已超過以雙向溝通交流為目的之合理數量,
: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 被檢舉人屬多次累犯,詳見 #1SWDVYPk、#1ZlTNcex、#1a8omPPt (Violation),
: 且為尚未繳罰單期間,再次以站內信違規。共處罰單八張,停權六個月
: 3.欲申訴之判決︰
: 同上
: 4.不服理由︰
: 上開為判決說明,該段期間本人遭Marginalman版水桶並有罰單未繳Ptt不足,仍有
: 誤會需與幾位版有溝通,事發前幾天本人與該版數位檢舉人於該版有溝通後演變為
: 激烈衝突,先前遭濫權水桶禁言為表溝通誠意並未申訴,為遵守站方規定不以身分
: 帳號上前去推文回應,惟檢舉人們接以推文繼續傳遞錯誤訊息,並且有違法之嫌需
: 陳清並保留證據,試問有何其他方法與檢舉人們繼續溝通?站內信雖屬雙向溝通方
: 式,水球何嘗不是?在板上推文回文又何嘗不是?在此情況下有何種方式能與檢舉
: 人們做溝通?何謂時間內記送多封信件?網路站內信件為欲留存紀錄且不想公於眾
: 的溝通方式之一,較水球好管理。同樣做為雙向溝通,欲公開於眾討論才屬站內信
: 件與發推文之主要差別。另網路信件有別於傳統書信傳達相對便捷,短時間內溝通
: 乃日常所常見之現象,於PTT亦是如此,何來合理數量?況對於各別使用者ID
: 之信件根本屬於少數。正是PTT幣不夠罰單未繳又被濫權水桶禁言,礙於另有法
: 律程序顧慮因素,急與檢舉人們進行釐清,才迫使本人使用站內信與其溝通。且該
: 版管制及為寬鬆,多位遭罰使用者仍以分身繼續上去閒聊。本人為遵守站規及板規
: 卻因此遭罰實屬不公允。而當時本人P幣不足罰單未繳,遭該版濫權水桶禁言之事
: ,執法者應先查明後再進行裁罰,實有怠忽之嫌。前述易顯見判決內容皆與現實狀
: 況不符也未有明確版規站規或判例支持片面收到幾封信件即可申訴騷擾後成功。若
: 此判例存在,往後使用者若在公開版面與其他使用者發生糾紛或惡意攻擊,後者為
: 隱私單方面寄了四封信件給前者,如此也能遭檢舉騷擾判決成功?最後累犯能成為
: 判決加重依據?此判決之比例原則?況PTT上許多釣魚者故意激怒他人使人觸犯
: 版規,每次原因不同,判決者有查明其原因?以這次狀況為例是因為遭到濫權水桶
: 禁言又有急迫性而無法與數位檢舉人溝通以站內信方式,且也無所謂短時間內超過
: 合理數量,更無短時間內超過合理數量之規定也不合實際現況。
: 綜上所述,本人主張撤回。
: 判決。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請至檢舉人檢舉日前一周於Marginalman版之相關檢舉人與本人討論,以及本人其他
: 站內信件若有必要,本人認為這是下前述判決說明前應先查明事項該有依據。
: 以及前述礙於法律證據之與警方通聯記錄,若有需要亦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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